天津:伙同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季同谈社会 2024-10-06 03:03:45

天津:伙同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审理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褚某某明知无实际业务往来,伙同他人共同介绍天津A科技有限公司从河间市B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9份,税额共计926886.84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褚某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天津A科技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3.辩护意见

被告人褚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已退缴违法所得,请求本院对褚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共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故依法对被告人褚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褚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褚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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