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提振股市”强有力的举措,股市呈现上涨态势。这波久违的股市大涨强烈地刺激着投资者的热情,但在涨涨跌跌的股市震荡中,不少投资者又被“上了一课”。
投资者在谨防交易风险的同时,还需警惕股票交易里的法律风险。为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梳理典型案例以提示广大投资者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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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图省事委托他人理财
出现亏损双方反目
高女士与李先生因相亲结识。在日常聊天中,李先生谈到自己长期炒股。高女士便开设账户,出资100万元让李先生代为投资。李先生承诺,当年年底股本将达到120万元。
投资伊始,高女士的股票市值翻了一番。但股市瞬息万变,在股票市值跌落低点时,高女士修改了账户密码,将股票全部卖出,并要求李先生赔偿投资损失70万元。
李先生劝说高女士,投资股市有风险。但是,高女士则认为是李先生操作不当导致股票亏损。
随后,二人达成一份为期三年的投资运作方案:约定高女士再追加30万元股本,交由李先生运作,确保三年内达到目标金额120万元;同时,约定双方按季度结算,如达到季度目标,超出收益归李先生所有,不足部分由李先生补足。
高女士还提出,如果未达到目标,李先生在补足季度目标金额后,还要赔偿之前的70万元损失。李先生表示同意。
此后,股票市场发生波动,投资股本再次出现大幅亏损。双方因此反目。高女士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120万元。
李先生则表示,股票盈亏是投资经营的正常现象,符合股票交易的特征和股票市场的规律。在接受高女士的理财委托后,他认真操作股票,无任何故意、重大过错或懈怠行为。高女士作为投资人,对股票交易享有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经营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女士委托李先生操作管理股票账户,二人系委托关系。李先生明知代理他人炒股会面临亏损风险,仍对高女士作出书面收益承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亦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李先生限期返还高女士100万元;逾期还款,则另行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京小槌释法
部分投资者因为自身缺少炒股经验,倾向于委托他人代为操作炒股。
如为有偿委托,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如为无偿委托,双方则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无论有偿或无偿委托,双方当事人均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书面协议要对理财的操作模式、证券账户、拟投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清仓的前提条件、委托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比例、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详细说明。
02
借钱炒股一时爽
遇到亏损悔当初
许先生与夏女士原为同事关系。许先生因投资股市本金不足,向夏女士借钱。不料投资理财失败,不能及时还款。经夏女士反复催要后,许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条,写明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时间和还款方式等。
随后,夏女士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许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还款。
许先生辩称,自己没有向夏女士借款,案涉款项是为了大家一起赚钱而筹集的资金。当时,同事们一同出资炒股,由许先生操作。夏女士本人知晓事情的始末,盈利时按照每年50%的比例向夏女士支付了高额利息。后来由于炒股亏损,钱就还不上了。
许先生还称,借条上的金额与实际打款不符,是提前写好的,但同意偿还部分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夏女士提供的转账记录、收条、借条等证据,确认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夏女士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许先生作为借款人应按时偿还借款;现还款期限已过,许先生应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许先生偿还夏女士借款本金2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京小槌释法
绝大部分投资者是非专业理财股民,投资理财的目的是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投资者的炒股资金多来源于自有积蓄,除了提取未到期银行存款、保险金、变卖房产外,部分投资者还会向亲友借款或向小额贷款公司借钱等方式筹集炒股资金。
虽然当前国家各相关部门对股市出台了多项利好政策,并加强了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但部分投资者仅看到牛市期间的盈利,却忽略了投资市场背后的风险。
法官在此提示,股市有风险,投资应量力而行。投资人要预留一定的流动资金,确保日常生活所需以及借款利息的正常支付,或者根据自己的投资状态与出借方明确约定更为适配的还款方案,从而避免因投资失败、无力还款而引发纠纷。
出借人也要重视借款用途可能带来的逾期风险,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担保财产,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确保债权可以获得足额清偿。
03
朋友聚会遇到“股神”
欲搭“便车”却遭诈骗
王女士工作几年后,存有一些积蓄。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王女士结识了刘先生。
交谈中,刘先生自称专业炒股投资,有内幕渠道消息,盈利颇丰。在之后的几次见面中,王女士眼见刘先生开豪车、戴名表,甚至带朋友各地旅游,于是羡慕不已,开始对炒股心动。
随后,王女士向刘先生请教炒股经验。刘先生表示,可以和他一起凑钱炒股,入股越多、挣得也越多,按期返利。王女士表示,自己没有太多资金,刘先生便提议可以去办理贷款,利息由他来偿还。
面对如此稳赚不赔的投资项目,王女士欣然同意,用自己名下的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并将部分贷款交给刘先生代理炒股。此后的半年时间里,刘先生不仅偿还了贷款本金和利息,还返给王女士1.5万元的投资收益。
尝到甜头后,王女士更加信任刘先生,将房屋抵押的全部贷款交给刘先生用于炒股,但未如期收到投资收益,提出将股票提现。刘先生劝说不要把前期投资收益取走,王女士没再坚持提现。
一年后,王女士仍未收到任何款项或收益。经王女士多次催要,刘先生承认未将王女士的钱用于炒股,并已将钱款消费完。此时,王女士意识到自己被骗,于是报了警。
经调查,刘先生以帮忙炒股挣钱、高额返利为由,骗取王女士等人钱款,并将骗来钱款购买豪车、名表等奢侈品,导致王女士等人误解。
刘先生涉案诈骗人数多、金额大。最终,刘先生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京小槌释法
投资新手在进入股市时如果能获得专业人士或资深炒股人士的指点,有利于提高炒股盈利的机会。但是,如果投资新手将自有资金交由他人代为实际操作,则有必要就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盈亏比例的承担,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约定。
面对振荡起伏的指数,投资人不应为图利或解套,而轻易相信他人所谓的内部信息,甚至为获取“内幕信息”支付信息费。
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任何投资都是收益和风险并存。要警惕只赚不赔的项目,不少因炒股发生的诈骗案件,多为投资认知薄弱、缺乏投资经验的新手或老年投资者轻信犯罪分子保本保息、高回报、高收益的谎言,轻信对方刻意演示的投资操作界面等“投资战绩”,被骗取交易手续费或投资本金。
供稿:房山法院
编辑:吴卫娟 刘宇航
审核: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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