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维西:销售代理行为引发争议,被代理公司面临房产非正常交易困境

小布爱画画 2024-02-18 14:25:43

近日,云南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发生一起销售代理的争议事件。据报道,该销售代理却利用职务之便,涉及不当手段获取巨额购房款。目前,当地某些职能部门对于这起事件所采取的避重就轻的处理方式,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据悉,2021年10月2日,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河公司)代表与王某波(系中共党员)签订《云僳世纪城项目销售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王某波为销售代理,销售潮河公司在云南维西县保和镇云傈世纪城有工程抵款房屋约40套,合同对售房单价下限作出规定等。

据当事人所述,销售代理王某波在聘用任职期间伪造潮河公司2枚印章,利用伪造的2枚印章伪造购房合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收款帐户,提高自己的职务权限来骗取他人信任,为速达目的甚至私降合同规定的房屋销售价格。共签订约3O份购房合同,其中不乏“一房二卖”的购房合同。共计980万余元房屋首付款被王某波非法占为已有用于炒股、还债及个人挥霍。

潮河公司随后向维西县公安局报案,控告王某波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侵占及合同诈骗,请求追回被王某波非法占有的980万余元资金及被骗卖的房屋,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县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波的行为没有职务侵占、诈骗的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潮河公司遂又以伪造印章罪将王某波控告至县公安局。伪造2枚印章经公安机关技术签定:实属可疑印章(详见:印章签定报告书)。2023年2月9日公安机关作出:维公〈刑〉立字〈2023〉11号立案决定书。

针对王某波伪造印章实施合同诈骗的控告,经县公安局、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复议、复核都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潮河公司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波不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决定正确,不支持立案监督申请。无奈之下,潮河公司控告申诉至迪庆藏族自治州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王某波伪造印章涉嫌诈骗罪,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州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转至维西县检察院办理中。

潮河公司房屋惨遭骗卖,可屋漏偏逢连夜雨!与王某波签订伪造合同的购房人谢某林将潮河公司诉至县法院,法院审判员石某丽作出判决认定伪造印章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伪造印章的人成为合理合法的“表见代理”,妄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事人表示,在谢某林案件庭审中,潮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王某波伪造印章的鉴定报告书,法院也提取公安机关对王某波作出的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讯问笔录中王某波对其伪造印章、签订伪造购房合同及开具收款收据的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应依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审判员石某丽作出的判决书存在法律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涉嫌包庇王某波,损害潮河公司利益。随着谢某林取得的胜诉,与王某波签订伪造合同的其他20多名购房人正陆续起诉潮河公司并已立案。对此潮河公司负责人表示:“坏人坏得理直气壮、好人好得遍体鳞伤”,公理何在?

目前该案件已于2023年11月20日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轮巡视组〈云南巡查组〉,在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此案,秉公执法,对王某波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在此案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也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希望通过此案的公正处理,让每个公民都能深刻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力量,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更是树立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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