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开海了,出海渔民也要签合同、买保险

化雨观社会 2024-08-18 02:21:20

(中国时事新闻网大连中心主任张添强)

事由:去年3月中旬,李华、李书二人整理渔船准备出海捕捞打桩作业,朱军与李华寒暄,想乘坐李华的船一起到自己承包的海域打桩。李华说,人手不够,朱军便决定自己再找一个人一起出海帮助打桩。朱军便跟自己一个朋友朱根借了一个叫王喜的船员跟他一起出海。(应要求,文中涉及的人均为化名)

事发当天,天气晴朗,海天一色。李华和李书二人分别驾驶一艘渔船在旅顺出海作业,朱军和借来的船员王喜一起上了李华的渔船,大家分工明确,不到一天功夫便把三人承包的海域的桩打完了。令人没想到的是,在打最后一根桩时,王喜的左手不慎被绞绳绞伤,鲜血直流,李华决定,立即停止作业,让李书驾船把王喜送回港口送医治疗。为了抢救王喜,三人立即凑钱,李华有5000元,李书有11000元,朱军有10000元,共凑了26000元让李书带着,用于到医院治疗的费用。

王喜出院后找到朱军,称是朱军雇佣他出海出的事,出院半年多了没法干活,应当由朱军赔偿自己的损失。朱军称,王喜是自己从朋友朱根处借来的,朱根为王喜交纳了船员责任保险,自己没有为王喜交纳保险,所以赔得自己掏腰包,建议王喜找自己的船主朱根赔,因为王喜是在雇佣中受伤,朱根可以通过保险赔偿王喜。王喜找到朱根,朱根说,王喜不是在自己船上出的事,保险公司不赔。另外,王喜是朱军借用干活的,朱军没有给自己一分钱,相当于朱军是王喜的雇主,应当由朱军赔偿。

无奈之下,王喜将朱根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经鉴定,王喜构成10级伤残,大连海事法院判决雇主朱根赔偿王喜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9.4万元。

朱根接到法院判决后,主动将19.4万元打入王喜的银行卡中,但越想越冤枉。自己好心将自己的船员借给朱军使用,朱军一分钱没有给自己,出了事还得自己买单,保险公司还不赔,一下子赔这么多钱自己太冤了,便将李华、李书和朱军一起起诉到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人连带赔偿自己的损失。

李华共同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出庭,对于朱根的起诉,建议法庭依照过错原则按份承担责任。李书称,王喜干活时不在自己船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朱军也不同意连带赔偿,称王喜是在为李书干活时受的伤,并且还要求将自己垫付的1万元予以扣除,由王喜的雇主朱根承担。

李华、李书和朱军各执一词,都感觉自己非常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喜与朱根之间为劳务关系,虽然王喜是朱军通过朱根临时借来出海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雇佣协议,也未替王喜购买保险。由于出海捕捞打桩作业时必须相互协作才能完成作业,彼此之间不支付劳务费用,故王喜与李华、李书和朱军之间形成“帮工”关系, 王喜的帮工受益人为李华、李书和朱军,对于王喜的损失在朱根赔偿后,三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华、李书和朱军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每人给付朱根5.6万元。

法院判决后,三人均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一是三人在王喜受伤后,都拿钱为王喜治疗,这个钱应当由朱军承担,二是当于出海时,王喜在李华的船上,李书自己驾驶一条船,王喜不可能与李书构成帮工关系。三是事发时,王喜称不知道在谁的海域作业,李华和李书称是在朱军承包的海域作业,朱军称是在李华承包的海域作业,王喜出事时到底是在为谁帮工,一审法院未查清。

二审中,朱军又向法院提交了承包海域的“北斗”定位示意 图,证明朱军、李华和李书承包的海域排列顺序是由南向北,分别为是李华、朱军和李书。也就是说,朱军承包的海域在李华、李书中间,无论从南向北打桩子,还是从北向南打打桩子都不可能是在朱军的网地受伤这一时间节点。所以王喜受伤时,不是为李华帮工,就是为李书帮工,因为王喜系帮工最后收尾的阶段受伤的,受益人不可能是朱军。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 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王喜受其雇主朱根的指派为三人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朱根作为雇主已经履行了对王喜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帮工人追偿。三人均从事海上养殖,经常互助完成作业,彼此之间不支付劳务费用。事发当天朱根指派王喜与三的一起共同互助完成打桩作业,形成了互助帮工关系。王喜在帮工的过程中受伤,符合帮工受害的情形。

由于王喜从事海上作业不久,无法判断海上的方位,也无法判断其受伤时的区域,李华、李书和朱军均不认可是为其打桩时受伤,故无法确定王喜是在哪片海域受伤,故认定在整个帮工过程中三人均是受益人,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三人在王喜受伤后,李书垫付医疗费11,000元、朱军垫付10,000元、李华垫付5,000元。此款应当在赔偿款中扣除,一审未予扣除不当,应予纠正。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朱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朱根代付赔偿款4.6万元,李华给付5.1万元、李书给付4.5万元。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海上帮工与陆地帮工不同,海上风险大,容易发生人身事故,所以凡是出海的渔民,一定要有合同、有保险,确保自己在发生意外后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和补偿。今年5月1日至9月1日为大连海洋伏季休渔期。马上就要开海了,渔民朋友们切记,出海作业时一定要与所雇佣的船员签订书面的雇佣协议,船主要为船员交纳保险,同时要求保单中作业的船名与船员名一致,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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