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空间还很大,这也意味着可以挖掘的“信用红利”还非常可观。图/IC photo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意见部署了23项政策举措,涉及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5个方面。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社会高效运转的“润滑剂”,在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等多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健全并用好社会信用体系,正当其时、恰逢其势。
社会信用体系越健全,所释放的“信用红利”就越突出。此次意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体现在,强调要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其中,深化政务信用建设放在第一位。明确要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并强调,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
这一点很有针对性。众所周知,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且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表率作用,不仅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也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与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和营商环境质量等都有着直接关联。
比如,近年来国家反复强调要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强化政务失信惩戒,有利于为减少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提供针对性的制度支持。再比如,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习惯画大饼、乱承诺,有了明确的信用机制约束后,便有望起到源头遏制作用。
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等,对于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样有着重要意义。如意见提出要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包括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等,这些都是以经营主体、社会组织等信用体系的更加完善为前提。
可以说,各领域的信用体系越健全、共享和应用程度越高,营商环境优化、“放管服”改革的空间就越大。
如意见还明确,要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等。这些都建立在健全的信用体系的基础之上。其最终的目的就是通过用好信用机制为各领域的运转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要让各类信用数据最大化发挥价值,还离不开各层面和系统的信用数据的归集共享与开放流通。如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等。
无规矩不成方圆。信用体系的社会影响越大,其从数据采集到应用再到信用惩戒及信用修复等,就越需要保障规范。如平衡信用数据共享和隐私保护的关系,避免“一刀切”惩戒带来误伤等。
此次意见在多个方面都强调了依法合规原则。如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加快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就是为社会综合发展“降本增效”。揆诸现实,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空间还很大,这也意味着可以挖掘的“信用红利”还非常可观。
建好、用好社会信用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增势赋能,值得期待。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付春愔 新京报评论,欢迎读者朋友投稿。投稿邮箱:xjbpl2009@sina.com 评论选题须是机构媒体当天报道的新闻。来稿将择优发表,有稿酬。 投稿请在邮件主题栏写明文章标题,并在文末按照我们的发稿规范,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银行账户(包括户名、开户行支行名称)等信息,如用笔名,则需要备注真实姓名,以便发表后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