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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要求人民警察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请求应给予帮助,此帮助通常体现为非权力性的调解或引导至其他调解机构。得益于公安机关“入口”的便利性、权威性和低成本,实践中的“帮助”逐渐演化为实际的调解“警务”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允许公安机关对情节较轻的民间纠纷进行治安调解,且效果显著,调解范围逐步扩展至邻里、车位、夫妻情感、房屋漏水及买假卖假等矛盾。尽管此类不紧急、不涉及公共安全的求助常被归类为“非警务活动”,但已占据基层公安机关工作量的相当部分,并逐渐嬗变为工作要求。
上世纪末,随着国家权力“总体性”回缩,人民调解制度在实践中逐渐被边缘化,解纷案件数自1991年起急剧下降。在此背景下,纠纷调解亟需官方力量介入,而公安机关凭借其官方背景和与法律的紧密联系,成为社会信任的解纷主体,在前端调解机制失灵后逐步承担了原属其他机构的纠纷调解职责。公安机关的权威性和象征国家意志的特性契合了社会需求,并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断强化其不可或缺的地位,形成了社会对公安机关愈发依赖的趋势。即便推行大调解机制后,由于其他解纷组织的权威问题未得根本解决,不同性质与功能的调解组织在“大调解”场域中被行政性调解或行政调处悄然替代。
随着社会流动性日益增强,原有的“静态”控制体系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各地纷纷探索街面巡警、电话报警等新型勤务模式。福建省漳州市“110”凭借其预防性的“严打”理念和服务导向的政治站位,在众多决策中脱颖而出,成为全国推广的典型。其“有求必应”“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已成为全国公安机关警务宣传的标配。然而,伴随社会急剧转型,纠纷激增,原有解决机制失能,解纷资源供需失衡。“110”的口号宣传恰逢其时,却也在“刺激—反应”警务思路下,使警察成为回应一切请求的“万能神”,失去了“有所不为”的界限,造成角色错位与职能泛化。打“110”求助,成了无需思索的“万金油”选择。
民间纠纷琐碎繁杂,回报微薄,具有“弱经济性”特征,且多追求朴素正义而非物质补偿,纠纷解决的成本成为群众的首要考量。相较于其他程序繁琐、耗时漫长的纠纷解决机关,警务系统受理纠纷更为顺畅,“速战速决”的审理程序使群众能迅速摆脱纠纷。同时,诉诸公安机关无需经济支出,避免信息不对称下的知识付费,调查取证也主要由公安民警负责,低廉便捷的解纷方式深受群众青睐。尽管警察调解无法定强制执行权,但行政处罚作为备选项,促使过错方“自愿”达成解决方案,实现高效兑现。相比之下,司法行政及人民调解协议虽具强制执行力,但实际执行障碍重重,不如警察调解实用。
警察工作历来涉及处理各类冲突,与调解相关的干预早已成为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当民间纠纷现场双方言辞激烈、对峙升级时,警察的应急特质与纠纷可能暴力化的趋势高度契合。纠纷中常含语言或肢体暴力元素,若不及时制止,极易酿成暴力事件。卷入暴力纠纷的当事人急需控制力量及时干预,而具备应急属性的公安机关自然成为首选。公安机关不仅强制制止行为暴力、平息秩序危机,且行动及时,全天候、全时空勤务模式使其比其他受时空限制的解纷机制更实用。原本作为兜底角色的公安机关,因行政承诺及处警及时性,逐渐成为人们遇到问题的首个求助点,形成了民间纠纷调解“泛警务化”现象。
人民警察法要求警察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请求应给予帮助,为民间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民间纠纷”为治安调解的界定标准,使调解成为常规工作。治安调解已从行政活动升级为社会治理层面的矛盾解决机制,但其开放性的定位使得适用范围趋于宽泛,民间纠纷在警务体系中的包容性增强。法律对调解适用的规定模糊,加上问责高压下民众对民警投诉的滥用,使得民警在处理纠纷时面临“理不直”、“气不壮”的窘境,不得不无奈妥协,对各类纠纷无条件展开劝解。在此背景下,收紧民间纠纷的受理范围成为遥不可及的梦想,公安机关如同洼地,承受着大量纠纷的调解压力。
在社会的急剧转型期,民间纠纷因多种复杂原因呈现出“泛警务化”现象,纠纷调解成为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重点。然而,警察的介入并未达到理想的调解效果,反而对矛盾修复和警务运转产生了负面影响。“泛警务化”弊端显现,并非仅因民警个体素养或规训不足,而是警务与调解机制间结构性冲突的必然产物。其根源在于原有调解机关权威的转移、110服务性口号的催化、公民对协议实用性的追求、公安机关应急特质与解纷需求的契合,以及民警处理纠纷时的困境等多重因素交织叠加。这种实践模式不仅难以真正解决矛盾,还阻碍了双方关系的修复,并对公安机关的权威认同与专业实践造成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