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协商安置补偿协议即强制清表,果农的利益如何保障?

智勇评社会 2024-05-18 19:10:01

文章导读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大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履行安置补偿义务是法定职责,然而,理想与现实总有差距,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静、赵帅两位律师承办的一起案件,行政主体在未与当事人商议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进行强制清表,事后对当事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也是充耳不闻。

案件事实

李先生在重庆市石柱县某村承包有土地,土地上种植了16000棵果树。因“水库工程”项目,李先生的土地而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提高拆迁效率,在没有与李先生协商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即对李先生的土地进行了强制清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李先生向县政府邮寄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李先生请求县政府对自己种植的16000棵果树履行补偿职责,给予合理的补偿,并称李先生种植的 16000 棵果树因水库工程项目而被纳入征收范围,并因该项目被损毁,而征收部门并未与自己协商补偿问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15日,县政府收到李先生提交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但未就该申请向李先生进行书面答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李静、赵帅,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权过程

1、分析本案

在明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于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负有对其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就委托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予以答复,也未对被申请人曾就申请人所称的“申请人种植的16000棵果树”进行补偿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因此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予以纠正。

2、复议过程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再次主张对果树履行补偿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被申请人下属的乡政府已就申请人户及共租用土地所涉及的农户进行了分户丈量登记和公示。申请人户及其他农户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被申请人根据确认面积,按照补偿标准分别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因此被申请人已履行了中请人主张的补偿职责。申请人主张果树的补偿属于重复主张。

复议机关完全采纳了在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县政府具有对申请人毁损果树合理补偿的义务,于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60日内就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在明提示

在我国,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迟延履行,即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即超期履职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即使最终行政机关依照当事人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结果是合法,第二种是无任何履行,即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后,未作任何的处理。此类情况比较极端,在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今天,极少数的行政机关会直接不理不睬当事人的申请。第三种是未全面履行,即行政机关未按照当事人请求的全部事项全面履行,主要存在遗漏履行或者既有遗漏又错误履行的情形。在向行政主体寄送履职申请书时,行政主体有以上任意一种情形,都可以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督促行政主体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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