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尉氏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执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王某向陈某借款,到期后王某拒不偿还,陈某诉至尉氏县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某偿还陈某4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拒不履行偿还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王某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核查,未发现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通过多方走访,了解到王某在一家餐馆务工。为避免对餐馆造成影响,执行干警在餐馆快要打烊时到餐馆找到王某,并对其耐心进行释法明理,但王某无动于衷,表示自己以前发的工资已经都花完了,现在没发工资没有钱偿还陈某。执行干警询问下次发工资的时间,王某则以不知道、不确定之类的话妄图搪塞过去。因王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配合执行工作,法院决定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惩戒措施。执行干警在宣读司法拘留决定书后,带王某到医院体检。王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打电话联系家属。王某家属接到通知,很快履行了全部案款。王某慑于司法的权威,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念其诚心悔过,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其司法拘留的决定。案件至此执行完毕。
尉氏县法院执行干警始终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和“高效权威执行”相结合的理念,竭尽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杨翠娇)
供稿:尉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