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政,再次给上海楼市注入强心剂!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关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本通知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2024年1月3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月3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此次政策利好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群体,对于想购买大户型二套房的群体来说,可以降低首付比例,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
和此前商贷政策一样,针对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则采取了更低的首付比例,即40%,有助于此类区域更好降低换房成本,体现了职住平衡等功能导向。
目前,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如下:
一、申请条件
在沪缴纳公积金的在职职工(退休、离职的都不可以)
全国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
在办理贷款前已经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6个月
家庭名下在沪没有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
征信5年内无连续6次或累计12次逾期
二、首二套认定标准
首套:
1、家庭名下在沪无房,无全国公积金贷款记录
2、家庭名下在沪无房,有1次全国公积金贷款记录,但已结清并停止冲还贷
3、上海户口家庭,家庭名下在沪无房,且婚前夫妻双方与各自父母共有房产均不超过1套
二套:
1、家庭名下在沪已有1套房,且无全国公积金贷款记录
2、家庭名下在沪已有1套房,且在全国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但已结清并停止冲还贷
三、最低首付比例
首套:
购买首套住房,且面积≤90㎡,最低首付比例20%
购买首套住房,且面积>90㎡,最低首付比例30%
二套:
购买住房被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50%
购买住房被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最低首付比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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