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重庆#
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21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追缴税款、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1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仅9万多元(税额0.1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11亿多元(税额1.7亿多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3家,分别是:
1.重庆顶某鞋服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69份,金额116671.67万元,税额17642.71万元;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71份,金额42368.81万元,税额5723.6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重庆永某鞋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78份,金额52807.25万元,税额7390.29万元;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96份,金额48112.84万元,税额6453.5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重庆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7份,金额32095.30万元,税额4172.3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重庆顶某鞋服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专票的税额为17642.71万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票的税额为5723.62万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属于同一购销业务名义的,则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否则,数额合并计算。但无论是以较大的数额计算,还是合并计算,其虚开的税额都远远超过了500万元,即使有自首等情节,也可能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一:王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赵某某、文某、文某甲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王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1307875元,赵某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30932892.76元,文某甲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6455997.31元,文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878368.21元。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的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对各自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其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巨大,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单位A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买卖等业务往来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款金额1950600.95元),且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郑某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安排公司人员实施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该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上诉单位重庆A林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诉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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