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精准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张某使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案【1】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从事水产品经营时,将用于结算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设置,使得1kg的标准砝码进行校核,“重量(千克)”显示超出标准值(显示1.050kg),并进行了多种超标准值设置 。
【2】处罚及依据
当事人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所指的“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处以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作弊电子秤、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镇江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02、吴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1】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期间使用的2台电子计价秤经检定,其“外观与附件、器件和预置控制器的防护”项目的测量结果为“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的操作键”,结论为不合格。
【2】处罚及依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所述的“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处以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案涉电子计价秤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03、丹阳市开发区某水产行使用超出强制检验有效期的电子计价秤及使用作弊秤案【1】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期间使用的一台聚诚牌ACS-30-I型电子台秤能够通过组合按键作弊的方式,控制“单价1”至“单价6”共六个作弊档位的称量数值显示。同时检查时,该台电子秤超出检验有效期。
【2】处罚及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处以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案涉电子计价秤、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丹阳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