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起案例引发网友热议。
北京某公司一月薪5万的品牌总监,入职试用3天就被解雇。
该员工愤而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最终法院认为试用期双方尚未建立信任基础,未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
有很多网友评论,这明显是被前公司套路了。今天咱们不讨论是否被套路的问题,我们来说说案例中的张某为什么不要赔偿金而是要求继续上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不是自取其辱吗?
实则不然。张某如此操作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入职时间短赔偿金少,他希望利益最大化。
根据2009年北京市高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中第24条: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
(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此案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明显属于实体问题,符合第(2)条。
张某入职时间为2020年5月,二审的判决时间是2022年3月。如果二审支持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公司至少需要支付品牌总监张某从2020年6月至2022年3月共21个月的工资105万。并且张某还可以继续上班。相对于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N(2020年北京地区封顶为每月35145元,N为0.5,2N为1倍),两者相差百万。
我们肯定无法想象,一个入职3天的人,公司很有可能需要支付100万的赔偿吧?
另外对于法院判定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1.岗位已经撤销或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或者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的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3.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5.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
怎么看也是被人耍了,这个公司忽悠你从原公司离职,说要高薪聘请你,然后三天就解雇,说实话三天时间部门人都混不熟了,有什么矛盾?
两个公司老板共同策划的,就是套路你离职整死你,再把你放弃,原公司省了一大笔离职费用
这个员工肯定被耍了,老公司离职,新工作3天就开除[得瑟][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