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是一项基本原则。
通常认为,公平补偿包括两个维度:
在横向维度上,比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在纵向维度上,比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被征收人在实际获得补偿安置时购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保障被征收人在实际获得补偿安置时能够在市场上购买到类似房地产。
在这两个维度上判断补偿是否公平,核心要义是保障被征收人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赔申1655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