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某些地方会发生征收方违法侵占民众土地及未经法定程序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住宅的情况。少数征收单位为加速进程,常在被征收人因补偿标准不合意、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搬迁时,违反《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各种借口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以实现其征收目的。
然而,这种直接强制拆除行为无疑是违法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及土地的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因此,若征收方在未对被征收人进行任何补偿,且未遵循其他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即违反了上述原则,构成违法行为。
针对征收方的此类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被征收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因其违法拆除合法建筑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所需收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收相关公告、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决定、强制拆除前后的现场照片及录像、报警记录等。
行政诉讼是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京坤律师建议,在请求征收方就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时,被征收人最好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进行。首先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随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对被征收人更为有利(当然,也可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在获得法院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后,被征收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若赔偿义务机关未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或对赔偿决定不满,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特别是起诉期限,被征收人需牢记。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若对赔偿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若赔偿决定中未告知起诉期限,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根据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之日起两年内申请行政赔偿,若赔偿义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则可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的,也应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行政复议决定未告知起诉期限,则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