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能否打赢官司?

阿拉坦今日说法 2023-05-30 13:21:23

2011年3月16日,曲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齐某借款10万元。齐某于当日通过银行向曲某转账10万元。之后齐某多次要求曲某履行还款义务,均被曲某拒绝。于是齐某诉请法院要求曲某返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齐某向法院提交了录音,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但曲某对录音内容予以否认。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持有的银行个人存款业务凭证,仅能证明其向曲某汇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原告向其借款。

仅凭录音无法确定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录音所涉及谈话内容未正面提及本案款项,无法证明与本案款项的关联性,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银行转账的凭证能够说明一方当事人将借款打款给了另一方,并不能证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什么而成立的,即只完成了“钱款已付”的举证,而没有完成“借款合同成立”的举证。

这是因为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比如提供借款体现的是借贷关系,给付货款体现的是买卖关系,交付捐款体现的是赠予关系等。

比如生活中朋友、亲戚间的账目往来也时有发生,但并非每笔汇款都出于借款,可能系帮别人买东西、一起投资做生意等生活琐事。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一般审查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方面的材料,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应由原告对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仅有银行的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必然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所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那么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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