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妨碍交警执行公务并对其进行殴打,支付143万和解后仍被起诉

祥奇说历史 2023-08-23 12:58:00

2018年,广东某房地产老总武某参加公司团建,酒醉之后由司机护送回家。

在自家小区地下室里,醉酒的武某因为车位问题和交警王强起了冲突,引起王强旧伤复发韧带断裂。

酒醒之后的武某连忙找到王强申请和解,以免对方提出公诉。

最终,双方以143万的赔偿金额达成和解,并签下谅解协议书。武某怀着破财消灾的心思,以为此事已经告一段落。

但是就在两年后的2020年,武某竟然收到了检察院的公诉,罪名为故意伤害罪!

武某顿时就傻了眼,他已经达成了和解,为什么还会被起诉;同时他也非常气愤,向检察院提出要求王强归还143万,结果却被检察院驳回。

一气之下,武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所以,事情的全部经过到底是怎样的?法院会如何判处这起案件?其中又涉及到哪些法律条款呢?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事件的全部经过及细节

2018年的一个冬日,交警王强和另一位交警接到了检查套牌车的任务。

其中,某一个高档私家小区住了很多老板,是使用套牌的重灾区,自然而言被列为交警的重点检查对象。王强和同事到达此小区后将警车停在一个车位上,便开始执行公务。

同一天,住在该小区的房地产老总武某在团建醉酒后由司机护送回家,而就在车辆驶入这个高档私人小区的地下室时,武某的司机却发现老板的车位上停了一辆警车!

武某的司机连忙下车进行沟通,却不想车门的关停吵醒了后座上的老总武某。武某在意识朦胧之间看见自己的私家车位上停着一辆别人的车,心里十分的不爽。

当时,王强正在检查套牌车,而他的同事在车内等他。武某得司机和车里的交警沟通后,交警立刻说要挪车。

但就在这时,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王强回来,制止了挪车行为,并要求检查武某的车牌。

就在王强靠近武某车子准备检查时,等在车上的武某因为不耐烦下了车。他一下车就听到了王强说不挪车的话,并看到王强靠近自己的车子,一下子怒火中烧就要武力解决问题。

王强见势头不对,一边劝说制止武某,一边向自己身后的同事要辣椒水。武某听到这话更加生气,于是索性干脆借着酒意殴打了王强。

当武某司机和另一位交警来制止时,两人已经扭打在了一起。而就在扭打的过程中,王强旧伤复发,被打倒在地后一直喊疼。

在司机的劝阻下武某终于冷静下来,他这才意识到自己打了警察,吓出了一身冷汗,酒意也消散了。

于是一群人连忙将王强送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王强韧带旧伤复发,且头部、脸部、手部也有多处伤害。

晚上暂时回到家的武某越想越害怕,他担心王强会对他提出诉讼,于是第二天一早便来到王强所在的病房,提出了143万的赔偿,希望能达成私下和解。

最终,王强在谅解协议书上签字,此事暂时告一段落。

但就在武某以为事情彻底过去的两年后,他却突然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出公诉。

原来是检察院在案件审查时发现武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所以其私下达成的和解无效,遂向武某提出公诉。

武某突然被一纸公诉拉回旧事中,在傻眼的同时也感到十分气愤,于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王强归还达成协议时支付的143万赔偿金,并支付利息。

但检察院不仅以“赔偿是自愿行为,谅解协议书无效为由”,驳回了武某的请求,还判处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武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出诉讼。

二、充满争议的检察院公诉

在这起案件中,武某既然已经和王强达成了和解,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过错。

检察院因为涉及公务人员所以向武某提出公诉,否认了私自和解的有效性,但在私下谅解无效的情况下,驳回武某要求退款的请求也不合理。

最终,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武某的案件。正式开始了案件的审查和整理工作。

检察院称,武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属于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其私下的和解无效。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有权利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提出公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有关规定,武某挑起争端,并将口角争端上升为武力争端,对王强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

并且,受害者为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务人员,武某还有妨碍公务的嫌疑。鉴于其主动寻求谅解的行为,决定轻判武某八个月有期徒刑。

武某方自知伤害王强是既定事实,于是接受故意伤害的罪名。但罪名既定,武某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刑事后果,那赔钱一事就非常不合理了。

生气的武某坚持说,自己不仅要向王强讨回赔偿的143万,还要王强归还利息。

武某认为,要求王强还钱是自己的合理诉求。检察院认为私下达成的谅解协议书无效,却驳回自己要求归还赔偿的诉求,是十分不合理的行为,甚至违背了司法公正!

法院首先说明了检察院不存在违背司法正义的情况!

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确实有相关规定,检察院的公诉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武某和王强达成的和解协议纯属自愿,检察院无权要求王强退回。

但法院也同时指出了检察院存在失误情况:

2018年,当武某和王强达成和解时,检察院没有第一时间站出来否认和解的合法性,而且将案件归为民事案件。

依据刑法提起公诉是符合检察院的职能范围,但这不能弥补其一开始的失误。这也是法院受理武某上诉的重要原因。

并且,在此案件中,由于王强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主动说明身份,说明正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

所以,武某事实上并不清楚王强的执法人员身份,不存在妨碍公务的嫌疑,也不存在涉及公务人员从重处罚的基础。

最终,鉴于检察院已经对武某进行从轻处理,所以法院保持检察院对武某的处理结果不变,判处其八个月有期徒刑;但同时,法院要求王强归还赔偿金额143万,并归还利息共计22万。

法院否认其第一次和解无效,但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武某伤害交警王强的行为还是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武某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法律并不免除他的民事责任。双方可以在刑事诉讼外,重新达成民事和解。

至此,该案件才算真正的结束。

三、案件的法律分析

2021年,国务院发布“建设廉洁政府,提升公职人员素质、约束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的指导文件后,网络上对执法不端行为的讨论一下子冲到了头条。

武某、王强的案件也因为几番的波折和巨大的争议性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部分网友支持武某,认为车位是武某的私人财产。

私人财产受到侵犯时,武某有应激反应也在情理之中;并且,王强没有在第一时间表明身份,他身上的伤很大一部分也是旧伤复发,并不全是武某的责任。

部分网友支持王强,认为法院应该维持检察院的最初处理结果。因为刑事诉讼并不免除民事和解的合理性,王强收钱也是合理的。

同时,王强是公职人员,对于公职人员的保护就是保护执法人员、是维护国家和法律的尊严。

还有一部分人持中立态度,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疑问:王强和武某达成的巨大数额赔偿,算不算敲诈勒索罪?王强并没有向武某表明身份,武某构不构成妨碍公务罪?检察院一开始驳回了武某的请求,有没有合理性?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需求符合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并且有主观上的故意。

但在此案件中,王强并没有主观故意,或许两人讨论过赔偿的可能性,也提到了金钱补偿。但数额较大的赔偿金是由武某提出的,从武某的角度来看,他花钱消灾,143万对于他而言并不是巨额财物。

王强没有对金额提出强制要求,对于武某主动提出的赔偿额度也没有讨价还价。

并且,武某并没有提出王强敲诈勒索的控告,即使提出,也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胜诉。综上,王强的敲诈勒索罪名不成立。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判处其属于妨碍公务罪的条件是:犯案人明晰公职人员正在进行执法,并且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阻碍。

在本案中,武某虽然动用了武力手段,也在实际上阻碍了王强的执行公务。但在当时的情况下,王强占用了武某的车位,并且没有身穿执法制服,也没有初始执法证件,本来就容易被误解。这也是法院认为武某无妨碍公务罪嫌疑的原因。

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如果侵权人行为与受害人原有疾病、残疾或其他情况相重合的,仍需承担相关责任。

客观上,王强的旧伤不是武某造成的,但武某的武力行为确实加重了王强的伤势,造成了不可逆的后果。所以,他仍旧需要承担责任。

在刑事处罚之外,双方达成的民事谅解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不会因为案件从民事转为刑事而介入双方的私下谅解。所以,检察院一开始驳回武某要求也是合理的。

只不过最后,法院考虑到检察院的失误和王强本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做出了归还赔偿,双方达成民事和解的判决。

结语:暴力行为不可取,做事还需三思而后行

这起案件从一开始的停车位之争,到143万的巨额民事赔偿款,到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再到最后网络的热议。其实众多争议都产生于案件的细节中,而非双方本身行为具有多大争议。

如果从一开始,武某能够冷静地选择自己处理问题的方式,王强也能条理清楚、冷静地和武某亮明身份、讲道理,那也不会有后来牵扯如此之广,如粗具有争议的判决。

这起案件带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做事要冷静。三思而后行,方能避免争端的麻烦。

0 阅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