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出身的朱元璋,为何在建立明朝后颁布父母当严慈教子的条文?

天空叙史 2024-12-10 12:22:27

前言

父母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最特别的存在,不过即便如此,在不同人眼中父母都是截然不同的形象。

而对于一些人来说,父母的形象却极为陌生,因为他们在其人生中几乎没有留下任何痕迹,就比如明朝太祖朱元璋,一位从孤儿出身的皇帝。

那么,在朱元璋眼里,父母应该是怎样的存在?又该如何对待孩子?

父母教子

朱元璋认为“古至如今,凡人父母,未有不慈者。其慈之道,非是强为,实是自然之道”,普天之下的父母都是慈爱的,这种慈爱不是强制性的,而是父母发自内心的天性。

但父母也要把握好慈爱的尺度,须知“有等愚父母止知宽爱为慈,岂知宽爱反害其子”。同时他还提出“慈于父以生孝子”的观念,由父母的慈爱可以推动孝子的产生。

父母要以身作则,教导孩子如何为人处世,哪怕没有良师教导,也可以做到“六亲和,父母孝,悌于兄,朋友信,睦四邻”。

朱元璋推崇为人父母者,“虽不贤不愚,淳心之人也,虽不外张,内必有理”。

从孩子呱呱坠地到养育成人,父母言传身教对其影响颇深,即“以其家训少通,其子能询于众,虽无一定之师,听众人所长,积之于心,甚于一师之学,又过常人者也。”哪怕孩子没有名师教导,也可博采众长,精于人事。

为人父母者,其责任就是要抚育子女并为其安排嫁娶事宜。

而某些愚钝的父母却不为儿子娶妻,导致其子与妇人无媒苟合,精神涣散,财物损失,丧失淳朴的天性,百姓不能安心于生产,官吏不能专心于政事。

而未娶亲官吏的情况则更为严重,青年官吏享有厚禄却孤身在外,早出晚归,“寒暑为之自调,汤药亦为之自奉”。

父母不为其娶亲,“致令孤手厚禄,淫欲之情横作”,与妇人私相授受,此举既有损君子品行,违背道德伦理,又有损官员威严,违反法律条令。

长此以往,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故而朱元璋颁布诏令,“凡在京有官君子之父母,及早婚娶前来,以固子天生自然之性”?。

以此防范官员在男女关系方面德行有失,使朝廷官吏更加专心于政事。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慨叹父母早逝而自己无法尽孝于前的遗憾,时常回忆起父母对自己的生身、养育之恩。

亲著《论官生身之恩》一文,向天下百姓中明父母对子女生身之恩的重要性,同时向天下百姓宣扬其孝道观念。

父母爱护子女是人之常情,但不能过分溺爱孩子,须知“宽则无教,爱且姑息,致子诸事不能”。

深受父母溺爱的孩子,没有掌握任何生存技能,一旦父母逝去,“身既不能,产业日消,窘于衣食”。

此举既是父母不慈,又使子女反受其害。因此父母对子女,绝对不能是溺爱,而是要教给孩子生存和生活的基本技能,使他们可以独立生活:严于教子,培养其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有等慈父母,外加严容,内怀宽爱,善教不堕刑宪”,在父母的严格教导下,子女长大成人后,诸事善为,既可以独立自主的生活,承担起养家糊口的重任,又可以效力于君主,承担保家卫国的重任。

朱元璋提倡父母当严慈教子,是为了适应明初的统治需要,为新建立的大明王朝培养更多可用的人才。

“昔元之初得天下,人材皆务实学,故贤能由公道而进”,而后“元之失天下,世俗皆尚虚名,故赃私干权门而用”。

朱元璋探究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其立法未尝不严,而用法未尝不审”,恐怕是父亲没有严格教导儿子,或是不孝的儿子不听从父亲的教导,以至于贪官污吏层出不穷。

故而,朱元璋以此为鉴,认为父亲严格教导儿子效忠君王和勤于政事,可以有效的减少贪官污吏的产生。

朱元璋严格教导诸王,对其反复训诫,中明藩王的职责是:“劝耕耨以省馈饷,御外辱以藩帝室”。

故而他格外注重培养诸位藩王的军事才能,使其可以承担起武力守护王室安危的重任,并多次派遣诸王练习武事。

唯恐诸子沉涌于舞文弄墨,似陈叔宝和李煜那般,不务政事,而招致亡国之祸。

朱元璋采取重武轻文的方式教导诸位藩王,是为巩固大明江山的稳定,将军事权力转移到藩王的手中,防止权臣起兵叛乱,以实现其“藩屏帝室”的政治意图。

孝慈关系

孝与慈两者间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孝道,但两者的作用和影响力完全不同,江伯儿为母杀子祭神之事即为例证。

青州府日照县有一村民名曰江伯儿,其母生病时割肉相喂,其母食之不愈,江伯儿在岱岳祠祈祷,如若母亲病愈就杀子以祭神。

果然其母病愈后,江伯儿杀了三岁的儿子以祭神。

朱元璋得知此事后,怒斥“百姓无知,贼杀其子,绝灭伦理,宜亟捕治之,勿使伤坏风化”。

于是,下令逮捕了江伯儿,一百,流放海南,江伯儿为母杀子祭神一事,涉及到孝与慈两方面的内容,江伯儿为生病的母亲求医问药,是为人子女应尽的孝道,但卧冰割股有伤肌体却不符合孝道。

如若父母仅有一子,割肝封股,或致丧生卧冰,或致冻死,使父母逝去依靠,宗族血脉断绝,更是大不孝之举。

此外,父母对子女有生身、抚育和教导之恩,但这不意味着父母可以决定子女的生死。江伯儿亲手杀子祭神,违道伤生,枉顾父子天伦,亦是不慈的表现。

朱元璋虽怒斥江伯儿杀子灭绝伦理,但并没有依据“杀人者死”来判处江伯儿死刑或绞刑,仅是杖一百并流放海南。

在《大明律》中,极少有父母及祖父母伤害或杀害子女予以严重惩处的法律条例,如若有此举者仅是轻判,如“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祖父母或是父母故意杀害子孙竟然与家长故杀奴婢相提并论,其判刑仅是杖七十,流放一年半。

而子女辱骂、殴打、谋杀父母或是父母在时别籍异财等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也就是说,父母对子女的慈爱是顺从本心,若是不慈仅有道德上的谴责,法律条文对此极少有处罚;而子女对父母的孝道不仅是顺从本心和顺应伦理道德的要求,还是君主借助法律条例强制推行的结果。

法律在极大程度上维护父母的权益,父母掌握子女的生死大权,故而江伯儿杀子在法律层面惩处很轻。

朱元璋并不是因其杀子灭绝伦理要惩处江伯儿,而是以江伯儿为代表的愚民,意图以割股、卧冰、杀子等极端手段谋求孝行的旌表,这才招致朱元璋的惩处,因此被判杖一百并流放海南。

朱元璋反对愚孝,对杀子祭神的江伯儿严加惩处,是为警戒世人,不能为谋求旌表而不择手段,枉顾父子天伦;打击以孝为名,行谋求私利之实的行为。

父母的责任是要照料年幼孩子的饮食起居,满足其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教导子女生存技能和为人处世的道理,培养其独立生活的能力。

同时父母在教育孩子时要宽严结合,切勿溺爱,这都是正确的教子方法,值得被天下的父母学习。

但朱元璋提倡父母教导子女,是为了培养出符合其治国理念的人才,带有较强的政治目的。

同时在他的孝慈观中隐含着不平等的原则。在法律层面上,父母伤害甚至是谋杀子女都会受到较轻的惩处,而子女不孝则是罪加一等,两者的量刑标准并不相同。

在生活中,父母享有绝对的权威性,子女不能忤逆父母,长幼尊卑不可逾越。

这就造成父母与子女之间,父母处于绝对的优势,可以掌握子女的生死大权,而子女只能单方面服从父母的命令。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能是拘泥于世俗礼教的约束下,一方毫不保留的付出,而另一方一味地索取,这种不平衡的关系极易被打破,容易造成不好的后果。

而朱元璋如此重视慈,是想借此将上下、尊卑的等级观念渗透给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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