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朱元璋以元朝法度废弛而招致灭亡为鉴,格外重视修订法律的相关事宜。
于是其亲自率领群臣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包括有《大明令》、《大明律》和其亲自编订的四部《御制大诰》等等。
朱元璋认为“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法律是用来防范民众犯上作乱和辅助君主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
那么,他是如何将孝治纳入法律中的呢?
以孝入律
《大明律》是一部统一的刑法典,由朱元璋亲自主持修订,从草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年,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布,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改变了唐宋法律以内容分为十二篇的结构,仅保留“名例”列于律首,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作为律名。
相较于唐律而言,其条目的数量进一步减少,对于涉及伦理关系的犯罪降低处罚程度,普遍加重对涉及国家政治、社会秩序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处罚。
同时,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将孝道观念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推行孝道的实施,同时对不孝的行为进行惩处。
《大明律》中最为严重的罪行被归纳为十恶”,是指危害江山社稷、毁坏宗庙建筑、叛国、谋杀官吏、谋杀父母等十恶不赦的罪行,而其中恶逆、不孝、不睦、内乱四条的内容与孝道有关。
恶逆是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家族的血亲长辈。不睦是谋杀或犯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亲属。
不孝是指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或家族长辈;祖父母和父母在世时,瓜分家产:父母去世时,子女有娶事宜:祖父母或父母的丧事,隐匿不报;假称祖父母或父母去世等行为。
内乱是与小功以上亲属、亲父祖的妾室通奸。其中恶逆、不孝、不睦三条直接涉及到惩治对祖父母、父母或是直系血缘亲属的不敬行为,或是有损其躯体甚至是其生命的行为。
内乱是指血缘亲属或与长辈妾室私通的行为。将悖逆孝道的行为与叛国谋逆的重罪共同放入十恶条,足见朱元璋对孝道的重视程度。
朱元璋对有违孝道的人施以严刑峻法,却对因行孝道而触犯法律的人予以宽宥。
“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六十”,子孙为父母及祖父母报仇,杀死行凶者按律当斩,但其出于孝道而杀人,故而轻判其罪,仅是六十。
同时,法律中还设有“犯罪存留养亲”条,即“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施行此法律条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不犯十恶不赦条中的罪行,祖父母或是父母年迈多病而家中没有次子奉养,如此臣民才能以“存留养亲”为由,上书请求皇帝延期处罚。
为防范臣民身为独子因罪而死,导致其父母老无所养情况的发生,朱元璋制定“存留养亲”条,意在鼓励天下百姓赡养并善待父母,以此推行其孝道观念。
朱元璋采用“软硬”兼施的手段推行孝道,既借助严刑峻法是来震慑天下臣民,又将宽宥行孝道者罪行的做法融入于刑法之中。
“屈法”以申“纲常”
明代的法律是由君主命令大臣制定,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是用来统治民众的重要手段。
皇帝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掌握行政和司法大权,他制定法律,对违法犯罪的人依律判处,借助刑罚来威慑百姓。
在多数情况下,臣民违反相关法律,要以律论处;而在少数情况下,某些臣民因行孝道而有违律法,朱元璋作为君主却会赦免其罪行,这就产生了屈法以全孝道的做法。
朱元璋认为“父子之亲,天性也,然不亲、不逊之徒,亲遭患难,有坐视而不顾者”,有人出于孝道愿以己身代受父罚,感念其父子情深,故而“为孝子屈法,以劝励天下”。
天策卫兵卒吴英之父因罪下狱,吴英诣阙陈情,自愿为官奴,替父罪。
朱元璋认为吴英自愿以身代父受罚,其心可嘉,其情可表,但为人子者,理应在平时就劝谏父亲,这样就不会遭此祸端。
他还告诫吴英,“汝自今凡遇父有不善,当即谏止,若不听,必再三言之,使不陷於非义,斯为孝也。”
朱元璋赦免吴英父亲的罪行,是要此事为例,向天下百姓彰显行孝道的好处,从而推行其孝治政策。
江宁人周琬之父为滁州牧,因罪判处死刑,时年周琬十六岁,上京面见皇帝并请求以身代父。
朱元璋怀疑周琬年幼,受人教导才要如此行事,下令要将其斩首。周听此圣旨,却是面不改色。朱元璋对此十分惊讶,故而下令宽宥其父,改判为流放成边。
周琬再次进言,说“成与斩,均死尔。父死,子安用生为,顾就死以父成。”朱元璋闻此言,更加生气,下令将其绑缚送去市曹,而周琬却面露喜色。
朱元璋这才察觉周琬的孝心,即刻赦免他父亲的罪过,亲自在御屏上题字“孝子周琬”。不久之后,周琬被授予其兵科给事中一职。
无论是出身兵卒的吴英,还是年幼的周琬,他们都是主动以身替父受过,皇帝赦免其父的罪行。朱元璋作为大明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屈法”以申“纲常”。
但这并不意味着出于孝道而代父受过者,无论所犯何罪都会被皇帝赦免。例如,常熟人虞宗济的父兄触犯法律,官吏即将逮捕他们。
虞宗济告诉兄长“事涉徭役,国法严,往必死”,但父亲年迈多病,兄长尚未有子嗣,而自己已有子嗣,愿以身相代。
宗济“挺身诣吏,白父兄无所预。吏疑而讯之,悉自引伏”,于洪武四年被斩首。朱元璋的“屈法”以全孝道,是为了巩固其政权。
宽宥子代父过者,即父母触犯法律而其子女愿受其过,朱元璋宽宥其孝行,予以教免。
此举既树立了孝子贤孙的典范,又彰显了“仁君”风范,从而更好的推行其孝治的政策。
朱元璋的“屈法”以全孝道,没有明确的量刑原则,或是完全宽宥罪行,或是允许子女代刑,或是一定程度上减轻罪行,这都取决于朱元璋个人的心意。
他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掌握司法大权,对司法拥有任意解释的权力,对法律中统一的量刑标准置之不理,此举破坏了司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孝道优先
朱元璋将孝道精神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在执行相关法律规章时,以孝道为准则,既会对父母犯罪而其子女愿以身代刑者,予以赦免或是减轻处罚,又会应允因触犯法律却为赡养父母而上书请求延期惩处的臣民。
其推崇孝道优先的原则,并不拘于法律条文之中,如若百姓行孝道,哪怕其行为与法律或是政策向悖,也会赦免或是减轻其责。
朱元璋此举是为让天下臣民以孝道为生活准则,将孝道融入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之中。
朱元璋“屈法”以全孝道,赦免因行孝道而触犯法律的臣民,其意在树立孝子典范标榜天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朱元璋会轻视法律的作用,因孝道而被赦免的臣民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罪行并不会得到赦免。
朱元璋“屈法”以申纲常,是为发挥孝道的教化作用,从精神层面控制民众,若要想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还是要依仗法律的威慑力。
这是源于帝制时代始终推行“人治”高于“法治”的政策,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使法律不能彻底发挥其治国的作用。
而朱元璋推行以孝治理天下,在司法中宽宥孝子的举动,就是以孝为由而放宽量刑标准。
这与“八议”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都是在冲击法律的公平性,体现着皇权高于一切的原则,这是帝制时代所特有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