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被父亲持刀追砍还手打死父亲!被认定“防卫过当”获刑三年

杨鸿强 2022-06-05 18:58:24

湖南株洲男子陈某和父亲老陈发生争执,被老陈持刀追砍。老陈不仅将儿子砍伤,还将孙子砍伤。陈某愤怒中还手,将父亲打倒后导致其死亡。此后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湖南株洲芦淞区法院一审判刑四年六个月。陈某不服上诉,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2022年5月从法院获悉,经株洲市中院二审,认定陈某系防卫过当,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

男子陈某42岁,家住湖南株洲。

2021年6月3日20时许,陈某晚饭后回到位于芦淞区自己家中,与父亲老陈发生争执。争执中,老陈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挥刀砍向陈某,导致陈某以及拉架的陈某之子手臂受伤。后老陈再次持刀追砍陈某,造成陈某身上多处刀伤。陈某遂转身用身体压制住老陈将其压倒在椅子上,老陈手中菜刀被孙子夺走,丢在一旁,刀被老陈妻子拿进厨房壁柜。

陈某误以为老陈要继续找菜刀来砍自己,遂用力将老陈撞倒在墙上,导致老陈身体及右后脑勺撞到墙壁,老陈慢慢滑倒在地面。陈某在老陈已经无反抗能力情况下,仍然用拳头打了老陈左侧脸部二三拳,踢了腹部一脚后走开。经鉴定,死者老陈符合在冠心病和高血压的基础上,因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小脑扁桃体病形成致急性呼吸循环障碍死亡。

经鉴定,陈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明知他人报警仍然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10月27日,死者家属对陈某表示谅解。

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陈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定陈某在老陈已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用拳头打了老陈左侧脸部二三拳,踢了腹部一脚后走开的事实认定错误,实际情况是在老陈对陈某持刀行凶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陈某用身体对老陈进行制止,陈某无故意伤害老陈,而是正当防卫;2、原判量刑过重。陈某防卫过当、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改判缓刑。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审核此案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陈某犯罪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老陈刀被夺走之前,陈某所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构成正当防卫;第二个阶段,老陈刀被夺走后,陈某实施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其理由是,老陈所持菜刀被孙子夺走后,起身站起来,既未放弃攻击行为也未实质性脱离现场,不能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停止,可以认定陈某是为了使其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主客观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但从年龄来看,陈某41岁,老陈67岁;从身体状况来看,陈某身高177cm,身材魁梧,身体健康状态良好;老陈有严重的冠心病、高血压病,做了2次心脏手术,在心脏上安放了6个支架,且陈某对于老陈身体状况明知。在老陈所持菜刀被夺走后,老陈行为无法严重危及陈某人身安全情况下,陈某撞击父亲胸口位置,导致老陈整个身体以及后头部撞至墙壁上面;用右手拳头朝老陈的左侧脸部猛打;后又用脚踩其左侧腰部,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最终造成老陈死亡,属于防卫过当。根据陈某的防卫方法、防卫强度、损害后果、过当程度等情节,对陈某应当减轻处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陈某量刑偏重,建议依法改判。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某在遭到老陈持刀追砍多刀后,正当防卫,将老陈撞至墙上,并在老陈倒地后拳打脚踢老陈,导致老陈因颅脑撞至墙上,因冠心病和高血压基础上,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小脑扁桃体病形成致急性呼吸循环障碍死亡,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某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陈某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二审改判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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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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