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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是国家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早就明确的大政方针。对于如何延长、无地农民能否分得土地等一系列问题,国家正在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土地延包的具体办法。
进城安家并且户口迁出农村的农民能否继续延包?这也是很多人非常关注的一个方面。这是因为,随着近些年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安家落户。据统计,全国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大约有2.88亿,其中举家进城的有3000多万户。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保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的明确条文。
农村土地是按期承包的,二轮土地的承包期是30年,这在承包合同中也有明确注明。承包期内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不收回,那承包期之后呢?有关专家表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有期限的用益物权。
既然是有期限,那就不允许长期拥有。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再延长30年,进城农民能不能参与第三轮土地承包呢?或者说能不能顺延第二轮的土地承包呢?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对此,农业农村部在近日对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公开答复中表示,按现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农民参与延包的基本依据,确认成员身份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按照以上表述的意思,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并不是简单的以户为单位继续承包自家土地,而是还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承包土地。
能不延包土地的关键,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确认的依据就是刚刚颁布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依据这部法律,进城落户农民还能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我们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如何定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该部法律同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上述这个定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里面有3个关键点。
(1)“户籍在或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认定不再完全看户口。很多进城农民因工作生活需要,把户籍迁入城里,按照这一点,也是可以认定为集体成员的。
(2)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该法对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规定中,集体成员有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的选举权、承包农村土地等10项权利,需要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6项义务。进城农民做到这些也不难。
(3)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是不是以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个确实很难判定。因为进城之后的其他收入是多是少,也没有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的义务。
农业农村部在回复中提出,下一步,该部将积极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各地抓好法律的贯彻实施,依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确认,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进城农民在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能不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不能继续承包土地,还需要各地在部委指导下积极探索。
二轮可以的,三轮做梦吧!集体收益分红之类的,户口迁出就没有了,甚至有些地方户口还在的出嫁到外地的出嫁女都分不到本集体组织内的收益分红,这些都是地方讲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