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卖自制粉蒸肉被判10倍赔偿案撤诉留下哪些反思?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1-17 14:50:03

备受关注的“重庆农妇售卖150碗自制粉蒸肉被判10倍赔偿案件”迎来最终结局。

近日,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负责人王某的律师向媒体透露,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去年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邵某撤诉;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这也就意味着粉蒸肉虽然是熟食,但作为农家菜,并非“三无产品”。

2021年7月,黑龙江男子邵某在重庆忠县的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购买了150份熟食。

之后,邵某把收货过程进行全程录像。2021年8月份,邵某以“这些东西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地址、保质期等产品信息,是三无产品”为由,起诉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要求退还近4500元货款,且按货款的10倍金额予以赔偿,共计约5万元。

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级法院均支持邵某诉求。

“他2019年就关注了我的账号,我们的粉蒸肉、泡菜是怎么制作、销售的他都清楚,是故意买了索赔。”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负责人王某认为自己被职业打假人“碰瓷”。王某表示,自己销售的是散装食品,缺少产品备注信息如果违法,她愿意接受监管部门处罚,但不会向职业打假人妥协。

于是,2022年4月29日,王某委托律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同年6月10日,重庆高院对案件进行了三个半小时的询问、听证,双方代理律师围绕“毛妈妈经营部是食品生产企业还是小作坊”“毛妈妈经营部售卖的食品到底是散装食品还是预包装食品”“毛妈妈经营部能否进行网络销售”以及“毛妈妈经营部食品的标签要求”等核心问题展开举证和辩论。同时,双方律师都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

2023年11月2日,重庆高院对该案作出民事裁定。据重庆高院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在审理过程中,邵某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重庆高院认为,邵某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准许邵某撤回起诉;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01、案件二审判决之后,申请一审撤诉这是什么操作?

高院准许撤诉,并撤消一二审判决又意味什么?

是否意味着农妇所售粉蒸肉并非“三无产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零八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一审、二审的判决和再审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并非当然意味着农妇所售粉蒸肉构成或者不构成“三无产品”,但至少从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和引起的社会影响来看,本案中的法律规定与实际生活习惯、生活经验是有一定出入的,判决合法并不一定意味着合理。

02、本案原告邵某的行为算不算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该不该获得赔偿?本案给出的最终答案是什么?

从原告邵某的购买过程和起诉行为来看,应当是职业打假人,而且基于其明确粉蒸肉制作过程,应当是知假买假的。法律没有对职业打假人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是对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有着规定。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退一赔一”的经营者欺诈行为赔偿制度后,职业打假人由此产生。《食品安全法》将“买一赔十”立法,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说明是支持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赔偿的,但是引起的社会讨论并且最终准许撤回起诉,也说明虽然合法,但是不合理的这种矛盾点。

03、本案还留下哪些反思?

法律的规定与人们生活实践相比,可能具有滞后性,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案件、适用法律时,应当要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在合法与合理之间,取得平衡,最大限度,用法律来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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