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8日深夜,江苏盱眙县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肇事车辆将道路上放置的隔离石墩撞到了对面车道上,导致对向一辆车撞到了石墩,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对向受损车辆的驾驶员报了警。
肇事车辆上的女子叫小秦,下车后,她一直强调称叫了代驾,因为代驾半路走了,就把车停在了路边。但对向受损车辆的驾驶员却称,事发时肇事车辆上只有小秦一人。
民警发现小秦当时意识模糊,说话也没有条理,于是对她进行了酒精含量呼吸测试。测试后民警发现小秦体内酒精含量每100毫升达到了200毫克,当即将其带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
民警通过调取沿线的公共视频发现,事发时确实是小秦在驾驶机动车,加之对向受损车辆驾驶员也坚持称小秦就是肇事司机,警方综合认定,小秦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公安机关对小秦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小秦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事后小秦无比后悔,她坚持称当晚自己确实叫了代驾,上车后因为喝多了就“断片”了,不记得为什么代驾没有把她送到目的地就半路离开,导致自己出了车祸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为了证实小秦是否真的叫了代驾,记者几经周折联系上了帮小秦叫代驾的朋友孙鹤勇,以及代驾员阿俊。
当晚,小秦接受了一位朋友的邀请一起聚餐,她在酒席上喝了点白酒,聚会散的时候已经是晚上十一点多了,朋友不放心小秦一个人回家,便让同席的孙鹤勇送送小秦并帮她喊个代驾。孙鹤勇当时在路边找到了代驾员阿俊,叮嘱他把小秦送到东苑新城。
代驾员阿俊表示,当时孙鹤勇确实喊自己帮小秦代驾了,但是因为自己并不知道东苑新城在哪里,于是准备用手机导航。这时,孙鹤勇让自己跟着他走,阿俊照做了,他驾驶着小秦的车辆跟车到了孙鹤勇所住的小区山水第一城。
代驾员阿俊说,自己对这里并不熟悉,认为他已经将小秦送到了东苑新城,于是就问小秦是否就在这里停下。当时小秦表示不需要再往前开了,让阿俊就在这里下车,于是阿俊便结束了订单,小秦也付了款。
事后,小秦一直努力回忆事发当天的细节,但并不记得自己为什么会让阿俊在山水第一城停车。
经过综合考虑,小秦方认为代驾员阿俊没有尽到代驾服务合同的注意义务,需要赔偿小秦相关损失总计为57600元。其中包括赔偿对方车辆损失4万元,以及小秦自己修车所花的15600元,同时还有小秦被判拘役时的罚金2000元。
1、本案焦点?
本案中,小秦醉酒驾驶,并导致车祸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所以,小秦针对自己的行为接受刑事处罚这事是不需要质疑和讨论的,
本案大家关注的 争议焦点在于小秦醉酒后的表示否提前结束订单,代驾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小秦说是因为代驾员没有把她送到目的地,中途把她扔下了,她才自己开车导致出了事故,所以她觉得代驾员是有责任的,您怎么看呢?
小秦与代驾员之间 建立了一份服务合同关系,代驾员在未将小秦送至目的地,中途离开的行为违反了代价合同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也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代驾员应当承担责任,但若代驾公司与代驾员构成雇佣关系,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若代驾员并非代驾公司员工,而是属于平台内的经营者,则应当由代驾员承担责任。
同时,代驾公司作为代驾服务平台的提供者也应当承担与消费者之间服务合同的赔偿责任。
3、当时意识不清的小秦说“送到这儿就可以了”,这是否可以算订单结束了吗?碰到这样的情况,代驾员应该怎么做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呢?
本案中醉酒的小秦所表达的“送到这儿就可以了”不能视为提前结束订单。法律中有“行为能力”这一概念,只有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其所实施的行为方才产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小秦处于醉酒状态,具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呢?其实,在法律上,从来都没将醉酒人员认定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当时小秦并非其在清醒状态下其所表达的“送达这儿就可以了”肯定是存在一定的意识不清醒的,代驾员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严格按照订单所预定的地址送达,不能轻易地听从酒后人员的显然不合理的提前结束订单的要求,严格按照约定确认送达安全地点。
4、同行者孙鹤勇让阿俊跟车走,最后未确认小秦是否安全到家,是否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同行者孙鹤勇在小秦醉酒后,护送小秦回家并为其叫代驾的行为产生了将小秦安全送达的义务,其未确认小秦是否安全到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在本案中,如何划分包括代驾公司在内的当事人的责任?
本案中涉及到的主体 可能有以下几方:代驾平台、代驾公司、代驾人员、同行者,醉酒者本人。
代驾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与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提供代驾服务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代驾员若作为平台内的个体经营者,自己与其他人订立这样的服务合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若代驾员作为代驾公司的员工,其履行代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那么就应当由公司承当相应的责任。
同时,对与与醉酒人员同行人员,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