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司的38万元转给了骗子,员工应当赔偿吗?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6-06 20:09:02

小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一直在传媒行业从事会计工作。随后,小李入职某广告公司,负责财务工作。一年后,小李又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广告经营中心财务部门会计主管。小李签约的这两家公司系关联公司,人员混同,共用一个办公地点。小李在职期间月工资标准为12800元。

一日,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化名)前往外地出差。当日10时左右,小李收到一封署名为“李华”的QQ邮件,让小李添加“李华”工作QQ号。小李便添加了此QQ号,该QQ号开始与小李对话,并指示小李使用一级网银U盾,通过网上银行将某广告公司账户名下的38万元分8笔转至“邓总”个人账户,再将转账记录截屏发给所谓的“李华”。

这期间,QQ系统曾4次发出安全警示,但小李未直接与李华本人取得联系予以确认,就依照指示进行了如上操作。当日14时左右,冒牌“李华”再次通过QQ指示小李以违约金的名义向“邓总”个人账户支付38万元。此时,小李意识到自己遭遇了网络诈骗,遂拨打110报警。目前,该刑事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某广告公司认为,小李作为有着多年从业经验的会计,遭遇到网络诈骗,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小李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

小李则认为其不存在故意违法付款的行为,不存在失职行为,没有赔偿义务。

1、员工小李该不该担责?

应该担责的,就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于劳动者过错,并且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应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那么本案中的小李作为一名专业的会计,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在违反正常转账流程的情况下草率向他人个人账户进行大额汇款,未尽到一名专业财务会计人员应尽的基本审慎注意义务。小李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应就给某广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2、公司该不该承担最后的结果?

用人单位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劳动者责任。某广告公司未设置专门的财务规章制度,无严格的审批手续,缺乏监督制约,在制度设计和操作规范方面均存在漏洞;而且该公司缺乏专职财务人员,与关联公司对小李混同用工。对人员及财务方面的管理不当,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某广告公司没有制定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没有设置专职的财务人员,由小李同时处理某广告公司与关联公司某传媒公司的财务工作。某广告公司日常转账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人员仅口头同意,未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转账完成后再补签字的情况。

3、我们该如何辨别这样的虚假信息?

一、提高防范意识,警惕不法分子

我们需要提高防范意识,特别是在涉及金钱往来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核实对方身份,并尽量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一步确认。如果接到自称是单位领导、熟人或者老板的电话,一定要提高警惕。特别是遇到要求汇款的情况时,一定要通过单位领导常用的号码进行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反复核实身份,确认无误后再做决定。对接到陌生电话时要注意辨别对方身份,对方自称是单位领导或老板时,一般可以确定对方是骗子;如果电话中自称是某单位会计或其他工作人员时,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向该单位核实;如果对方要求你向某个账户汇款时,必须通过打电话向该账户单位核实。

二、不轻信网络陌生人,精准识别诈骗陷阱

首先,财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对于网上收到的各类邮件,在使用电脑时,应及时进行病毒查杀。其次,要正确认识网络上的陌生人。要对通过网络结识的陌生人,特别是网友发来的涉及财务信息的邮件、短信、微信等信息进行认真甄别。遇到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要求转账或汇款时,应多与身边人沟通确认。谨防骗子手段。时刻警惕。

三、了解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段,警惕诈骗陷阱

1.冒充上级领导或合作伙伴手段:骗子通常会通过邮件、电话、社交软件冒充财会人员的上级领导,要求财会人员紧急处理一笔尾款。

2.伪造发票与合同手段:骗子伪造发票、合同等文件,诱使企业财会人员支付款项,实 际上这笔款项通常会流入骗子手中。

3.网络钓鱼:骗子会发送一系列恶意链接,引诱财会人员点击。从而窃取敏感信息与植入病毒软件。

4.虚假催收:骗子会冒充债权人或相关部门律师,向企业财会人员发送假催收信息,要求支付所为的尾款。

四、遇到诈骗立即报警,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财会人员对于不明身份的电话或短信,不要轻易相信;对于陌生人发送的链接或图片,不要轻易点击;对于陌生来电或信息,不要轻信。同时向亲朋好友、同事及其他相关人员求证真伪。在遭遇诈骗后,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并立即联系银行冻结银行卡,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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