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电脑案”启示录:平台该不该为商家“买单”?

总财 2025-03-05 08:46:32

案例背景:

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已成为大众消费的主流模式。据国家统计局消息,2024年,全国网上零售额155225亿元,比上年增长7.2%。然而,伴随交易规模的扩张,网络购物纠纷亦呈现高发态势,虚假宣传、货不对板、售后推诿等问题屡见不鲜。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因对平台与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边界认知模糊而陷入困境——平台是否应为商家行为“买单”?何种情形下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担责?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权路径的选择与成功率。值此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以下将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则,梳理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框架,帮助消费者精准锁定维权对象、高效运用法律武器,同时推动平台合规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性互动。

案例简介:

2024年5月,吴某在某电商平台选购办公电脑时,被一家数码店铺“全新正品、假一赔十”的宣传吸引。店主李某承诺所售华为MateBook14s笔记本电脑为未激活的官方正品,吴某反复确认后支付5999元下单。然而,收货次日,他在华为官方网点检测发现电脑已被提前激活。 面对质问,客服解释因“区域销售限制”,仓库为避免跨省销售纠纷,发货前主动激活了设备,并称“激活不影响使用”,提出退货退款并补偿150元交通费。吴某拒绝接受,认为商家隐瞒关键事实构成欺诈,要求三倍赔偿,同时投诉平台要求追责。

平台方上海某某公司迅速下架商品链接,并向吴某华提供经营者李某的真实信息,但以“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拒绝赔偿。李某则坚称“发错货属无心之失”,强调消费者已同意退货方案,质疑对方“借题发挥谋取高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长期知晓异地激活操作却未在商品页面公示,更在销售过程中刻意回避这一重要事实。尽管李某主张“仓库失误”,但其作为经营者对供应链管理负有直接责任,且消费者购买前多次强调“全新”需求,最终认定李某构成消极欺诈,需退一赔三。交易平台因及时提供经营者信息、下架商品,未被认定需担责。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平台责任的边界。法院通过经营者事前承诺与实际履约的背离,认定消极欺诈成立;同时明确平台在提供有效经营者信息后,若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应知而放任”情形,可免除赔偿责任。判决体现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严格保护,亦厘清了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主要围绕四重维度展开:其一,经营主体审核与信息公示责任。平台需对入驻经营者(含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核验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及行政许可(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若未尽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受损,平台需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二,业务标识与自营责任。平台需以显著方式区分自营与他营商品,若标识模糊或实际控制商品销售,则需直接承担销售者责任;其三,信息披露与公平展示责任‌。平台须公示服务协议、公平展示搜索结果,禁止不当干预用户评价,违反者可能被认定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其四,安全保障责任。当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存在侵权行为却未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时,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无法提供有效经营者信息时,平台则需直接赔偿消费者损失。

需特别指出的是,平台责任的触发以“过错”为前提,其免责抗辩的关键在于证明已履行法定义务。但对于食品、药品等特殊商品,法律设定了更严格的责任标准,平台若未履行资质审查、违规报告等特定义务,即便无主观过错,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总体而言,消费者在主张平台责任时,需重点围绕“平台过错”与“法定责任类型”展开举证,例如提供平台审核瑕疵的证据(如商家资质造假但平台未发现)、证明平台自营标识不清误导消费,或证实平台明知侵权却未处置等,以实现自身消费权益的有效维护。而对于平台而言,完善入驻审核流程、强化商品信息核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既是合规经营的必然要求,也是降低自身法律风险的核心路径。

律师介绍:

王杰,上海数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中国传媒大学硕士,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委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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