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主要是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在征收拆迁后期,拆迁户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之后,对征收补偿利益,家庭成员之间会因为无法达成分配方案、或是因离婚、子女分家等原因,从而产生纠纷。为让大家对此类问题了解更全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律师根据法律规则及裁判指引,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了探析,供大家参考。
1.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通常认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共有人对其享有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基础,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该请求权是建立在权利人和其他共有人对特定共有的权利之上,建立在权利人享有的物权以及共同共有的关系之上。是否分割共有物是基于共有人自愿,法律只是规定共有物的分割条件并未有强制分割的规定。
2.安置房屋被查封,部分安置人员是否能起诉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
3.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件中,是否需对整体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割,明确各被安置人的份额?
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件的处理,应以被安置人利益的整体平衡以及减少当事人诉累为原则,故审理时应在查明被安置人的基础上,对全部的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割。即使部分被安置人未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但因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范畴,判断是否支持原告一方诉讼主张或计算支持的份额,也应建立在对整体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基础之上。至于是否应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各自份额,应在释明的基础上,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判决。
4.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并通过选房单等文件形式确定产权调换房屋订购人的行为是否可视为就相关征收补偿利益分割达成了协议?
一般情况下,全体被安置人就征收利益分配所达成的协议是全体被安置人一致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经由全体被安置人签名确认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征收过程中的选房单是为了确定产权调换房屋订购人的书面材料,根据其格式显示,并不要求所有被安置人签名。
5.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死亡,其继承人能否要求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有居住房屋的产权人为国家,公房承租人对该房屋享有的仅是承租使用权。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死亡,其因不具备主体身份而无从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即征收补偿利益中不存在公房承租人的遗产,故其继承人无权要求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