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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箫紫圜
编辑|梦入神机
在12世纪,克吕尼派和西多派的先后崛起,有助于提高修道院的社会宗教价值,使其在公众中特别是中下阶层中享有极高的声望,这也促成了愈加热烈的捐赠热情。
伯爵和贵族的地位也差不多,他们向教会捐款的倾向与他们对抢劫和掠夺的喜爱成正比。
庞大的教产比如建于12世纪早期的拉克里特修道院,在建立之初并未收到任何关于其财产的书面记录,但直到朗格雷斯的杰弗里主教发布了十个总结给僧侣捐赠的潘卡特(其中一个写在一张近一米长的羊皮纸上),人们才惊讶地发现其财产之多。
它记录了如此多不同的捐赠,以至于考虑到潘卡特的大小尺寸限制,抄写员在接近纸的底部时不得不写得越来越小,好将其都写进去。
经后世确认,这些赠予是来自于48个不同的捐赠者,而这些捐赠者则包括索克斯伯爵和格兰西勋爵,其余的都来自于当地的小贵族。
据记载,通过土地捐赠,克吕尼修道院共获得2058阿克尔的土地。
到12世纪,克吕尼在法国的南部和中部不下一百多个地方有土地。
就西多会而言,在整个12世纪,西多会所有有记录的经济交易中,有71%都涉及到捐赠,并且在12世纪上半叶,捐赠的数量持续稳步增长。
虽然数量在大约60年后趋于平稳,但水平仍高于12世纪上半叶。
捐赠者来自各行各业,既有小的地主和普通信徒,比如对英格兰萨福克郡斯伯登修道院进行土地捐赠的300余名信徒;也有更为卑微的工匠,例如后来成为方廷斯修道院捐助人之一的当地玻璃工人罗伯特。
然而,还有更多的捐赠来自于当地的骑士阶层,这个群体包含了不同财富和不同影响程度的各种各样的人。
以方廷斯修道院为例,在12世纪和13世纪,骑士家庭的捐赠约占修道院资产的60%,而土地捐赠更是引人注目,达到了80%。
12世纪中叶,林肯郡的里夫斯比修道院更是因骑士们的财产转移与捐赠而富裕起来。
此外,就西多会修道院而言,还通过各种各样的经济交易——典当、租赁、交换和购买获取土地及财富。
在12世纪初,随着白衣修士成为一个正式的教团,西多会修道院逐渐发展起多样性的实践来发展教团经济。
典当是一种特别常见的安排,尤其是对于那些即将踏上征途、急需筹集资金的人来说,将财产典当给僧侣的行为具有象征性和经济价值。
一方面,通过典当的方式,作为债务人的俗人将其不动产交予修道院管理,而僧侣们则作为债权人向其预付一笔钱,获得在其赎回之前其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
这一方式使得它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了一种联系,从而将俗人与僧侣的神圣生活联系起来。
另一方面,它也是俗人向僧侣们赠送有条件礼物的一种方式,财产是否被赎回取决于债务人的健康和幸福。
如果债务人活着回来,他就能收回当掉的财产,但如果他不幸死去,财产将成为他灵魂的礼物得到僧侣的祈祷。
同时,这种交易对于双方都有利,债务人能够从不动产中筹集所需资金,而不必永久转让不动产。
债权人认为典当是一项安全有利的投资:如果债务人能够偿还抵押,那么僧侣们就没有任何损失,事实上,只要债务人有财产,僧侣们就从持有财产和收取用益权中获利。
如果债务人从未偿还抵押,那么僧侣们就以远低于其市场价值的价格获得了一块财产。
另外,尽管西多会修道院拥有广阔的土地资源,但这些土地因来源不同而分散四处,难以组织进行统一的生产管理。
因此为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扩大经济效益,西多会修道院创造性地开发了一种新型的土地经营模式——田庄。
所谓的田庄,是指进行农业生产的独立单位,并且这一单位往往有着整齐密集的外貌,能够满足合理的耕作,进行集中的管理。
田庄的建立通常是由众多分散土地的大规模重组实现的,这一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租赁、交换与购买。
《西多会宪法》规定,修道院只能通过捐赠荒地来获得土地,因此在土地的重组上,西多会更侧重于获得所需土地的用益权。
在西多会僧侣们已经获得许多财产的地方,他们尤其把租赁作为一种整合工具,从那些不愿意提供免费赠予的人那里获得额外的权利。
例如,当1132年莫雷斯修道院最早建立时,它就从本地骑士收到了大量的修道院教堂周围的财产作为礼物,但它同时也从俗人和在南面不远的一座修道院的僧侣那里租赁了部分它所需要的土地。
事实上,在当时,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馈赠的第二大最常见的经济交易形式。
修道院在12世纪,西多会修道院为获取想要的土地或者牧场的使用权,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了从俗人那里租借土地并支付租金的方式。
比如在1197年,西多会修道院从两位已婚骑士那里以每年100苏的价格租借了一大片土地,1167年梅齐尔斯的僧侣们以每年五苏的租金从一个俗人那里租借了一座别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大约在同一时期,拉费特的僧侣以每年三蒲式耳的豆子和九蒲式耳的谷物作为租金,从持有奇利什“什一税”权的俗人那里租赁了“三分之一”。
在此之中,俗人土地的收回与否与僧侣的身份关系密切,一旦一些土地给了教堂的谴责者,土地将再也无法收回进而转为教会所有。
如果俗人既穷又无能为力,教会通常允许个人留在土地上,让他在他或他的祖先租给教会的土地上成为他们的房客,因而使得俗人在财产将被转移的条件下获得土地的用益权。
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土地租赁永久地从俗人手中夺走了土地。
有时西多会修道院还将他们自己无法使用的土地出租给俗人。
比如在12世纪60年代,麦兹尔的僧侣们将一块草地租给了一个俗人用来收取年租,僧侣们从原本不盈利或遥远的财产中创造了收入。
另外,西多会修道院还从那些陷入困境并需要现金的当地人手中获得土地。
比如索罗修道院通过一半交换和一半的购买建立起莱各田庄,奥亚修道院通过273次的购买与交换最终将其地产连成一片。
在购买和交换土地的过程中,僧侣们有机会利用别人给他们的土地或其他无法真正使用的财产,获得了更有用的财产。
例如,12世纪40年代时的西多会僧侣曾将一个俗人捐赠的部分世袭土地转交给其继承人,从而换取了在其他地方“更好的一块”。
不论是售卖者还是交换者,都通过这样的交易保证甚至巩固了他们的财产,因而使得交易具有互惠性。
还有部分俗人与修道院进行交易,使其财产在其死后生效成为修道院所有,因而即使他在有生之年继续拥有它,他也通常会支付一小笔年费来象征所涉及的这笔财产是僧侣的。
例如,12世纪上半叶的一个牧师给了庞蒂尼修道院一个葡萄园以及紧邻磨坊的半块草地,同时,作为投资还要每年给予修道院一定量的酒和半袋谷物,直到他死去财产转归修道院为止。
在此期间,俗人个人仍领有并保持土地的用益权,而通过这种方式,修道院实际上成为主要的受益者,收获了短期和长期的优势。
这种纯粹的经济交易使得修道院在被动地等待世俗的捐赠中掌握了主动权,不断地从俗人那里获取了所需土地及财产的使用权。
在此基础上,进而将众多分散的土地进行重组与整合,转变成紧凑的田庄进行集中的生产管理与耕作。
在修道院的发展中,修道士的早期劳动也为教会积聚了部分的地产。
因修道制度的影响,修道士们在建立修道院时往往为了离世绝俗的生活,而在森林深处扎根,之后以修道院为中心向外发展,通过将沼地抽干、森林进行清除等,极大地扩展了他们的土地。
意大利众多农业中心及高卢大部分地区的开发工作,都是在虔诚的修道士们的努力下完成的。
建造在宽广几里的东方诸州“芬兰区”沼泽中唯一高地之上的伊里大教堂,最终将其周围变为田野,遍布青枝绿叶。
法兰西和德意志的大片荒地在修道士们的开垦下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开发。正如布瓦松纳所言:“修道院的早期开垦在西方基督教国家取得了最为可幸的结果。”
教会实力的增强如此,通过以上种种途径,教会在它存在的许多世纪里,稳步积累起土地及财富,到11世纪时,它直接或间接的拥有了整个西欧30%至40%的耕地。
加之随着中世纪教会的宗教和世俗权力的增长,它的财政影响力也在增长。
作为中世纪经济中的法人实体,教会不仅同其他世俗统治者一样,从他的臣民那里获得收入,而且还从什一税、“彼得便士”、土地租金、司法服务费、处罚异教徒、出售赎罪券等获取收益。
同时,教会一方面在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获取了源源不断的收入,另一方面,教会在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自身又拥有领地开发、市场管理、铸币权等众多经济特权,以及被豁免税收和通行税等各种苛捐杂税。
这就为教会参与经济运营、进行经济敛财提供了便利,教会既节省了资金,也最大化获得了利润,“教会组织转变为敛钱的精密机构”。
如此可以说,教会的土地及财富得到了最佳的保障。
与此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它在宗教和世俗方面影响力的不断加深,愈来愈多的人员相继加入教会。
当然,教会在敛获财富的同时也进行大规模的散财,比如兴建教堂、进行慈善服务、与封建主进行交易等,庞大的开支以及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得教会势必要将获取的广阔土地进行有效的生产利用。
如此,广阔的教会地产为教会进一步的土地拓殖提供了物质依托,而教会内部的发展需要也为土地拓殖的进行给予了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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