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格兰圣所庇护权起源是什么?罗马帝国的庇护权包括什么?

淼旭看历史 2024-12-14 10:20:40

圣所庇护权是古代中世纪时期英格兰一项重要的宗教特权,在英格兰政教关系的演变中占据重要地位。支持英格兰圣所庇护权兴起的因素可以从罗马传统、基督教自身、世俗王权、社会生产生活这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罗马传统的延续

作为一种宗教权,圣所庇护权源远流长。中世纪英格兰的圣所庇护权起源有其深厚的渊源,主要是源于罗马的传统。公元6世纪末,基督教再次传入英格兰地区,将深受罗马影响的圣所庇护权带入英格兰。

罗马的圣所庇护权源于古希腊。据罗马帝国晚期的历史学家塞尔维乌斯·格拉玛提库斯的记载,古希腊的避难传统由大力神赫拉克勒斯的儿子创立于雅典,而罗马的建城者罗慕路斯只不过是这一传统的仿效者。

早在古希腊,德尔菲神庙就有为避难者提供庇护的权利。在荷马史诗《奥德赛》中,俄瑞斯忒斯为报杀父之仇——他的母亲克泰墨涅斯特拉与情人合伙杀了他的父亲阿伽门农,亲手杀了母亲。在复仇女神的逼迫下,俄瑞斯忒斯只得手持橄榄枝,逃进德尔菲神庙寻求阿波罗的庇护。

在埃斯库罗斯的诗剧中,我们同样发现了手持橄榄枝逃进宙斯神庙的避难者。从两位诗人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避难者可以通过手持橄榄枝的方式逃进神庙以求庇护。罗马的庇护权出现于国王时代,罗马城建成后,据记载,罗慕路斯和雷慕斯两兄弟为了笼络人心,为那些多年来追随他们的奴隶和逃亡者建造了一座庇护所。

罗慕路斯声称,这座庇护所受神的护佑,因为它接受了德尔菲的神谕。罗慕路斯规定,对于那些来此寻求庇护之人,只要踏进神庙的那一刻就可以受到神的庇护:不会将奴隶交给他的主人,而债务人也不会被交给债主。罗慕路斯的行为表明,罗马人继承了古希腊的庇护传统。

随后,罗马的皇帝似乎也享有了庇护逃亡者的权利。奥古斯都在其“功德碑”文中记载说,“帕提亚诸王、王提里达太斯以及后来王弗拉提斯之子弗拉提斯逃至我处乞求保护;”甚至于各日耳曼的国王也跑到罗马寻求奥古斯都的庇护。提比略皇帝时期,神庙的庇护权似乎比以前大了。据说,提比略担心神庙里面窝藏着大量的奴隶,他们品行不端,会扰乱罗马城的治安。

提比略之后的皇帝开始为自己建造了神庙和雕像,而在皇帝自己的神庙里或雕像周围,逃亡者亦可以获得庇护。因此,在罗马诸神的庙宇为避难者提供庇护之外,皇帝的神庙和雕像亦有庇护逃亡者的功能。到罗马帝国晚期,随着帝国日渐衰败,为了挽救颓势,皇帝开始颁布法令或以法律的形式,确保自己神庙或雕像周围的神圣庇护权。为确保皇帝的权威,据记载,

公元386年,瓦伦丁尼与狄奥多西皇帝正式颁布法令,授予其神庙以特权:那些逃亡者,既为了一定会被避免的恐惧,又为了一定会产生的恐惧,他们往往会逃到皇帝的雕像下寻求庇护。我们,以帝国的意志,容许那些逃亡者,在逃到雕像后的第十天之前,不被任何人带走,也不会放弃他们。因为,如果他们有正当的理由,并以此理由蒙恩在皇帝的雕像周围获得了庇护,那么他们就可以根据这一法律和权力声称获得了庇护。

从此法令的颁布开始,罗马帝国的庇护权——包括皇帝的神庙与罗马诸神的神庙——受到法律的正式认可,皇帝以法律的形式确保了庇护权这一罗马原有的社会习俗与惯例。因此,从公元386年起,罗马的圣所庇护权便有了法律依据。

从该法令中我们可以看出,逃亡者的避难期只有10天,10天之内,他们可以受到庇护。而10天之后,庇护期限就结束了,避难者只得离开皇帝的神庙或雕像周围。至于瓦伦丁尼与狄奥多西两位皇帝颁布法令意图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即通过授予圣所以庇护权,来巩固、维护与宣扬至上的皇权,从而证明帝位的神圣性与合法性。

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后,与皇帝的神庙和雕像一样,教堂随之成为合法的庇护场所,罗马的庇护所随之增多。当时由很多拖欠公共税收之人,他们更愿意选择教堂作为他们的庇护所,一旦获得教堂的庇护,他们就不需要偿还所欠债务。这种现象对帝国的税收造成一定的损失。为此,皇帝颁布法令,限制教堂的庇护权,从而阻止债务人躲避欠款。

公元392年,狄奥多西一世、阿卡狄乌斯和霍诺里乌斯三位皇帝共同颁布法令:如果负有公共债务之人认为进入教堂能够获得庇护的话,那么,要么他们会被从藏身之处拖出,要么因为此事而藏匿他们的大主教会被驱逐;因此,负债者在通过教士获得庇护之前,教士有权事先知晓他们的名字,以确保他们会得到保护,债务会被偿清。

通过该法令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中知晓,避难者要进入教堂寻求避难,必须要获得大主教的庇护声明。因此,该法令在承认教堂拥有庇护权的基础上,又特意增添“大主教庇护声明”这一条。很显然,这是专为限制债务人逃避税收而制定的法令。这既说明罗马帝国晚期拖欠公债的现象很普遍,也表明教堂庇护权的增大与被滥用,而躲债人正好利用了这一点。

我们不清楚392年法令的执行效力如何,但6年后,皇帝阿卡狄乌斯再次颁布法令,以防止拖欠税款之人逃入教堂避难。该法令的内容更为具体、严格,因为它规定,负有公共债务之人,无论是地位卑贱的奴隶或女仆,还是尊贵的财政官员,凡与“公共或私人财物”有牵连之人,如果他们逃入教堂,则一律不得被庇护。392年法令与398年法令表明,帝国晚期的罗马社会拖欠税款的现象增多,皇帝为了维持经济与财政的稳定,不得已颁布法令来限制教堂的庇护权。

公元410年,西哥特人率军攻陷罗马城。为躲避战乱,大量的罗马人民或被迫或主动选择进入教堂避难。面对残酷的现实,罗马帝国放宽了对教堂庇护权的限制。

419年,罗马帝国颁布法律,从基督教人性的角度出发,对圣所庇护权重新作出界定:圣所的庇护权延伸至圣所门外50步之外。如果在圣所门外50步之内,受庇护之人被抓,那么抓人者将会因亵渎圣所的罪名被处以重刑。该法令表明,罗马帝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了圣所庇护权,法令不仅重申了圣所的庇护权神圣不可侵犯,而且还将圣所的庇护权伸延至50步之外的范围内。

公元431年与432年,罗马帝国在先前法令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教堂的庇护权: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教堂,甚至奴隶——只要他们不携带武器——也可以进入教堂避难。公元476年,日耳曼人奥多亚克废黜皇帝罗慕路斯·奥古斯都,西罗马帝国正式灭亡,皇帝的神庙与雕像以及罗马诸神的神庙失去了庇护权,教堂成了西部地区唯一具有庇护权的圣所。基督教传入英格兰之后,将具有罗马色彩的圣所庇护权带到了英格兰。

综上所述,罗马的圣所庇护权源于古希腊,在共和国时期,罗马诸神的神庙获得庇护权;奥古斯都建立元首制后,统治者本人也具有了神圣的庇护权。

进入帝国时代,罗马皇帝的神庙与雕像具有了庇护权。而罗马帝国晚期,随着帝国实力日渐衰微,为巩固帝国统治,宣扬皇权神授的思想,皇帝以颁布法令的形式确保其神庙的庇护权。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后,教堂随之获得庇护权,皇帝出于维护帝国的利益,颁布法律或限制或维护教堂的庇护权。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