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祠在历史的演进中有着不同释义,祠堂的祭祀对象可分为几类?

淼旭看历史 2023-03-02 22:12:11

“生祠”在历史的演进中有着不同释义。“生”,《说文解字》认为其是动词,指生长和发展的动态形象。生祠中,“生”突出的主体是在世之人,但未明确“人”的具体身份。纵观中国古代民众所立生祠,基本都为地方官员所建。“祠”,《说文解字》提到(周代)春天的祭祀为“祠”。

“祠”最初为“祭祀”之意,发展至今,逐渐演变成解释性的名词,指祭祀场所。“祠”为动词时,生祠则意为“祭祀在世之人”。为名词时,生祠则专指为纪念官员所建立的祭祀场所。

明代生祠多指为在世地方官建立的祭祀场所——祠堂。林珊妏亦指出,受明中后期生祠的影响,越南也存在两种不同的“生祠”:为生者建祠奉祀,有生祠建筑的存在,故生祠之“祠”为“祠堂”解释;无生祠建筑,生祠之“祠”当作“祠祀”解释。古代祠堂的祭祀对象大致可分为三类:有血缘关系的“家族祠堂”;专为纪念某个历史人物或名人而建立的“专祠”等,称“名人祠堂”;祭祀神灵,包括日月、山川等自然神和神灵人物。明代生祠属“名人祠堂”。

介于正祀与淫祀之间的灰色地带

《礼记》虽对正祀和淫祀加以区分,但其两者之间的界限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其划分正祀与淫祀的标准为朝廷和地方官员打击淫祀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地方官员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祠祀性质是淫祀还是正祀留下了弹性空间。

如皮庆生所言:“《祭法》中所说的圣人制定的祭祀五项原则(法施于民、以死勤事、以劳定国、能御大灾、能捍大患),与《左传》哀公六年、《王制》《祭法》等经典文本中同时存在的天子、三公、诸侯祭祀秩序所体现的精神并不相同,前者重心在祭祀对象的功能作用,后者立意在于明确祭祀主体之间的位秩区别。经典中的这一差异使后人解释的弹性成为可能。”

由于正祀、淫祀之间界限的模糊性,地方官员在实践国家政策之时,以国家规定的祠祀政策为基准解释地方祠祀,这就使正祀与淫祀之间存在一条灰色地带成为可能。从地方角度来看,“官方”概念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着重提出了“半官方”或“准官方”的概念。

历代对正祀与淫祀的弹性解释也导致明代朝廷、官员、士人对民众祠神信仰态度的差异性和复杂性。明代地方生祠对祠祀对象的选择符合《礼记》正祀中“利泽于民”的标准,以此种情况来看,生祠属于正祀范畴。而明中后期,随着社会的变动,生祠异化,逐渐成为官员谄媚权贵的工具,生祠的荣誉体系已不复存在,此时生祠属于淫祀范畴。因此,明代生祠摇摆于正祀与淫祀之间,成为介于正祀与淫祀之间的中间地带。

第一,生祠属于人物神。关于人物神,洪武元年(1368)十月丙子诏敕定了祀典之神的申请、许可制度。使没有录入祀典且“无功于民”的人物神皆属“淫祀”。按照明王朝的祠祀规定,地方上绝大多数的祠庙、祀神都会被纳入“淫祀”范围,这对国家稳定、维护地方发展来看,并非有利。

地方官作为地方上的操作者、执行者会对此提出质疑。为了缓解这个局面,国家政权不得不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正。洪武二年(1369)正月宣布“命天下凡祀典神祇,有司依时致祭,其不在祀典,而尝有功德于民,事迹昭著者,虽不致祭,其祠宇禁人毁撤。”《皇朝续文献通考》亦载:“我朝厘定祀典,但有功于国,有德于民,靡不列入典礼。春秋将祀,所以隆崇报而答神庥。”

第二,由此可见,官方采取了一种缓和的做法,使众多淫祀可以假托“功德于民”而残存地方。所以,大多数没有载人祀典的神、庙的相关碑记都会主张:“以其昔尝有功德于民,不宜绝其祀也”。而生祠的建立,正是为有功于民的地方官员所建。从这一层面来看,生祠虽未被纳入祀典之中,但属官方认可的祠祀。生祠本身崇奉的就是当朝之人,而这种人物祠祀所具有的神灵观念本就不多,因此生祠作为地方“邪神”被纳入淫祀范畴的可能性也就较低。

第二,明初朱元璋鉴于前元之弊,重新确立了以儒治国的理念,又因释道两教暗助王纲的作用,采用了宽松的宗教政策,并未一味禁绝。最终形成了以儒家理念为主,释道两教并存的治国策略。并规定天下官员于春秋上丁日亲至庙学祭拜孔子,并以法律规定提升衍圣公的爵位至二品。于是任用儒学名土制礼作乐,诏令礼官编《存心录》《大明集礼》《皇朝礼制》《诸司职掌》《太常集礼》等。在朱元璋尊孔崇儒、制礼作乐、仁孝为政的理念影响下,所制定的国家祭祀制度坚定秉承儒家思想,不允许佛道或杂神信仰掺杂其中。

第三,再者,朱元璋又深谙因俗而治之道,对于民间已形成的世俗信仰,只要不违背中央的祠祀体系与理念,不与官方做法产生正面冲突,并非全部禁毁,或强求地方践行与官方同样的祠祀仪式与标准。

这一点从朱元璋对国家祭祀体系严格设计,但对地方祠祀活动干预较少,对官绅、士大夫行为规范较多,但对庶民行为规范不多等做法中都有体现。正由于有明一代从理念上重视传统的儒家祭祀观,以及从官方对民间信仰与地方人物祠祀的规定来看,更重视地方人物祠祀的功德惠政、义行事迹,这就给生祠信仰在地方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空间。

最后,国家与社会或政权与民众之间的统一与悖离,即“当为”与“实态”之间的游离,是近世以来屡见不鲜的现象,尤其在宗教、祭祀方面,这一特征表现的非常明显。生祠信仰正是存在于地方官员的对朝廷祠祀政策的“当为”与地方实际的“实态”之中。

地方官对待生祠信仰的态度,既要参考中央的祠祀规定,又要根据当地生祠信仰的民众基础作出符合地方治理的理解。因此,可以说地方官对生祠信仰的理解是功能性的,他们在考虑国家祠祀规定的同时,更多倾向于以控制地方社会的需要对生祠信仰作出“实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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