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管理国内商品生产的立法,对手工品生产活动的规范

淼旭看历史 2023-03-16 21:41:05

至英法百年战争爆发,金属作为重要的战争资源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关注。

1405-1406年,亨利四世统治第7年议会颁布法令规定,所有的弓弩箭头应当加硬,并惩罚违背此规定的铁匠。虽然英国在17世纪内战期间才正式建立陆上常备军,但不能否认的是,在15世纪,出于对外战争的需要,英格兰官方已经拥有了对军事资源进行统筹的意识。

从制服业也可以管窥这一时期手工业规范的现代性。纺织业是西欧中世纪晚期手工业发展分布最广、现代性最强的环节之一。1353年,爱德华三世根据王室法庭判决情况颁布的法令,召集议会通过了关于毛料规格管理的法令。

有许多外来商人因王室的毛料规格管理官认定其携带毛料不符合规格而被罚没,引起了部分商人的不满和抱怨。规制即染色毛料(呢绒)应长26码,宽6.5夸特,标准毛料(呢绒)应长28码,宽6夸特。国王听取了他们的恳求,免除了这些被没收的毛料,承诺今后不符合规格的毛料不会被没收,但这些毛料仍要通过毛料规格管理官的测定并标记其尺寸。

毛料规格管理官对被测定毛料的售卖者征收一定费用,而且根据议会授予国王的补助金,还要对这些毛料征收税款。另外,没有过关印章的毛料也要被没收。这首先体现了英格兰手工业规范面对国际贸易时的灵活性。

同时,考虑到征税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英格兰王权问题的焦点,该规定也反映了中世纪晚期王权与议会利用手工业立法进行博弈。除服装外,金制品若不符合先前所说的规定,就要没收归于国王,也显示了国王利用行业规范扩充资金来源的目的。

王权与议会的博弈与彼此依存在兰开斯特王朝统治时期达到顶峰。1399年亨利四世颁布法令的第7节的规定,只有国王有权发放制服,禁止领主等其他贵族私自发放制服。

1402年,议会又通过了规定毛料规格管理税可以固定支付的立法[2],该立法首先特别说明了理查二世时期的相关规定极大地损害了国王的利益,因此议会商定毛料规格管理税可以由司库和财政署男爵自由裁量以确定税率,以固定支付形式征收。这一时期恰好是亨利四世废黜理查二世,兰开斯特王朝取代金雀花王朝的关键历史节点,英格兰陷入了短暂的动荡期。

另一方面,兰开斯特王朝在夺位中与议会形成了微妙的共生关系。亨利四世上台之初对制服业的举措,反映了英格兰在宪法框架下王权的集中与强化,英格兰“去封建化”的进程已经逐步展开。

此外,从社会史的视角出发,可以明显看出英格兰中世纪晚期的手工业立法带有非常浓重的天主教色彩。首先是这一时期手工业立法的排犹倾向,从现有的研究成果上来看,别国人大量定居英格兰始于诺曼征服之后,并在诺曼王朝时期快速壮大,一度在经济及金融借贷等方面深刻影响了英格兰社会的走向。

但情况在13世纪前后发生了转折,尤其是1215年第4次拉特兰会议后,以英格兰教会为先导,对犹太群体的大规模官方伤害拉开序幕。英格兰官方对他们的伤害其目的可能是复杂的,但宗教是这场伤害运动的主要外衣。

在手工业立法层面,根据《面包和啤酒法》及《颈手枷法》,任何人不可将向他们购买的鲜肉售卖给基督徒,该法令同时规定了屠夫不得售卖带有传染病的鲜肉,或者来自死于瘟疫牲畜的鲜肉,即把他们同传染病与瘟疫等同视之。此外1300年前后的有关手工业的法令明确规定:圣职人员不得颁发特许状或特赦令,不可用金子制作戒指、十字架和锁,也不可将石头镶金,除非是天然的等等,这些细枝末节的规定均可以看到浓厚的宗教色彩。

综上,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关于手工业的规范首先重点维护农业的副业,尤其是食物的生产,这是因为中世纪的英格兰依旧依赖自然经济,同时金雀花王朝对外战争频繁,亟需稳定的农产品供应。

这也证明,传统的封建经济框架其实为手工业乃至商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空间,手工业的发达并不一定要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前提。另一方面,中世纪晚期的手工业从某种角度上看也是现代工业文明的前奏,英格兰对服饰等手工业领域的规范,虽然在规模和细节上与现代工商业立法水平相距甚远,但无疑对当时手工业生产的规范化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最后,宗教改革前的英格兰依旧是一个保守的天主教国家,即使以国王为首的贵族阶层对工商业的发展并不排斥,但在手工业立法领域,仍能看到其中的天主教色彩依旧浓厚,或者说议会在立法过程有效利用了天主教传统以推动相关制度的确立。英格兰中世纪晚期的手工业规范具有较强的时代特色,为我们观察该时期英格兰地区的社会发展情况提供了重要帮助。

管理手工业生产者

除了对手工品生产活动的规范,也有很多涉及手工从业者本身的议会立法。直至14世纪上半叶,议会立法主要的关注点在于对食品和手工业生产的质量和以及出售价格,手工业者们只要不再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或经济利益,并遵守王国对商品规格的有关规定,那么生产活动基本不会受到议会法令的约束。

但在14世纪中叶发生的黑死病爆发后,议会试图通过对手工业者工资、生产时间和生产资格的规定平衡劳动力市场与遏制物价上涨。

13世纪左右得到记录的《面包和啤酒法》和《颈手枷法》规定面包和啤酒根据粮食售价的浮动价格,在实际上对相关食品生产者的收入造成了一定影响。不过这些法令形成之初都是针对为王室或王领消费者服务的少数食品提供者。比较系统地对手工业生产者工资作出限定的法令出现在爱德华三世时期。

1350年,在威斯敏斯特议会制定的第二条法令中,将所有工匠分为工人、技工和劳工三类,规定所有人都有义务为国王提供役务并获得报酬,并对劳动期间可获得的报酬也进行了说明,如木匠中的师傅每天的工资为3便士,其他木匠每天工资为2便士;石匠中师傅(或是自由石匠)每天工资为4便士,其他石匠每天工资3便士,他们的仆从每天工资为1.5便士;瓦匠每天工资3便士,其仆从每天1.5便士等。

之后,在理查二世第12年、亨利六世第6年和第8年都有类似的法令修正或重复声明工匠们的工资收入。1389年理查二世时期的议会规定由治安法官参与工匠工资的评估和确认。相关法令的反复出现也暗示着工资调控工作的艰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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