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油,萧先生与徐女士同居两年后分手,徐女士索要10万元分手费,萧先生无奈签下协议并支付2万元。
搬走后的徐女士迟迟未收到尾款,将萧先生告上法庭。
萧先生辩称自己是被逼无奈签协议,协议无效。
法院会如何判决?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2020年的初夏,徐女士和萧先生认识了。两人年龄差了不少,但这点反而让他们互相吸引。
同居之后,萧先生表现得很负责,不但把两个人的生活开销全包了,还时不时给徐女士点零花钱。
不过徐女士对这段生活并不完全满意。她总觉得,两人一直租房子住,缺乏安全感。
萧先生对此不以为意,他目前正处在创业阶段,把钱都投入了公司,对他来说买房的事可以等公司稳定了再说。
可徐女士受不了,她觉得这段感情不靠谱,迟早有问题,于是,在2022年秋天她提了分手。
徐女士觉得,自己陪了萧先生两年,青春和感情都投进去了,还为他流过一次产,这些怎么也得有个说法。她开口就要10万补偿,“给了钱我立马搬走。”
萧先生虽然心里有点不是滋味,但想着早点把事情解决了,也就答应了。
他们还签了份《分手经济补偿协议》,约定萧先生先付2万块,剩下8万分4个月付清。
协议上白纸黑字写着:徐女士收到2万块后,必须搬离萧先生的住处。
2万元给了,有契约精神的徐女士也搬走了。
萧先生终于松了口气,不过他一琢磨不对啊,自己养她两年,分手为什么要给这笔钱?
于是,他再也没按照约定给剩下的8万。
刚开始徐女士还信任萧先生,觉得他只是一时没钱,宽限几天就好。
可一拖再拖后,她发现不对劲,萧先生不仅没给钱,还拉黑了她的联系方式。
气不过的徐女士直接把萧先生告上法庭,还申请冻结了他的公司账户。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双方观点:徐女士认为:“同居两年,自己奉献了青春,还曾为他打胎。分手时,萧先生是自愿签订了分手补偿协议,并承诺支付10万元。萧先生已经支付了2万元,但剩余款项未付清,这行为就是违约,必须履行协议!”
而萧先生则认为:“我是在徐女士威胁不支付补偿就不搬走的情况下,被迫签订了这份协议。这并非我真实意愿,协议应属无效。”
本案的争议部分:双方签订的《分手经济补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萧先生与徐女士签订的协议,名义上为“分手经济补偿协议”,但从本质上看,该协议并非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的分割或结算,而是一种特殊的“分手费”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徐女士以“不支付补偿就不搬走”为条件,迫使萧先生签订协议。
此外,该协议的内容并非基于合法、合理的基础,而是以金钱补偿作为分手条件,涉嫌强迫交易。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徐女士的诉讼请求,分手协议无效,萧先生无需支付剩余8万元补偿款。
03深刻教训网友热议:“难道这两年时间,男人就没有付出青春吗?”
也有网友表示:“这男的没担当,承诺了的就应兑现。人家陪了你两年,区区两万就打发了也说不过去,换着我就给个十万也愿意,而且也不会急着让她搬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