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靖公安侦破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法治与消费 2024-10-11 17:34:16

近日,永靖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缜密侦查及调查取证,成功破获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2024年9月,该局接到外地公安机关协查通报,要求对辖区内“医美云”、“GBBC”APP传销平台人员进行立案打击。接到通报后,永靖县公安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经侦大队深入研判、专案攻坚。

经查,“医美云”“GBBC”APP平台以互助盘网络传销的形式,以销售韩国干细胞针为幌子,依托“医美云”APP引诱人员充值,以“拉人头”充值积分业绩划分等级,鼓吹不劳而获方式引诱参与者投入资金,牟取暴利,并通过组建微信群、线上线下等方式宣传,吸引大量人员参与投资。

为尽快收集证据,办案民警克服各种困难,加班加点展开研判分析,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工作,逐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查清了该传销组织的组织架构、层级关系、涉案人员等情况。10月9日,办案民警果断出击将主要犯罪嫌疑人他某成功抓获。

经审讯,他某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来源 | 永靖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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