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索赔,4人被抓!

法治与消费 2024-10-10 17:11:15

买到过期食品向商家索赔应支持鼓励。但如果以索赔为目的故意买过期食品,或恶意高价索赔远远超过法定索赔额度,则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五星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以在其商店买到过期食品为由向其索要了3000元赔偿。

据报警人介绍,有3男1女来到其店里,称买的一款小食品过期了,家人食用后身体不适,要求赔偿3000元,如不答应就要举报。店主选择花钱息事宁人,按对方要求进行了赔偿。当冷静下来后,其越想越不对劲于是选择了报警。

经分析研判,民警迅速展开侦查并成功将陈某波等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后,4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其以购买到过期食品为由先后对3家商户进行敲诈的犯罪事实。

据陈某波交代,此前其买到过期饼干,食用后身体不适,拨打12315投诉后,经三方协商,陈某波得到商家赔偿。此事过后,陈某波觉得以此敲诈商家不失为一种赚钱的门路,于是伙同晏某等3人在五星乡的超市、商店专门寻找、购买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以食用后身体不适为由以3000元到4000元不等的金额向商家索赔。如果商家拒绝赔偿,几人就以举报进行要挟。

4人以此种方式,先后向3家商店进行了“索赔”,累计获利9600元。

目前,陈某波、晏某等4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过期食品仍出现在货架上并被消费者购买,经营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本案中,商店、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应当承担责任,但4名犯罪嫌疑人滥用投诉,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名,索取高额赔偿,已经属于职业索赔行为。

对于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部分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给“职业打假”做了定义:以赚钱为目的,故意购买消费有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求商家支付高额赔偿的人。

“职业打假人”不具有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性,因而不具备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所以其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诈骗。

相关案例

2024年5月,湖北省武穴市张某、邵某以过期食品为饵,对商户进行敲诈,要求每件过期食品赔偿200元至1000元不等,若遭拒则以举报作为威胁,迫使商户就范。经查,二人非法获利超10万元。5月2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邵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对于经营者而言,《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接受刑事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

对于消费者而言,《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来源 |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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