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间往往会采取相互间资金融通的方式解决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相较于金融机构贷款,其因不具备放贷资质,并不以贷款为主业;相较于自然人之间的互帮互助,其一般有偿出借款项,收取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用以填补收益损失。实务中,往往由于多种法律关系的交叉,企业间的借贷纠纷已屡见不鲜。本文将对企业借贷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仅供参考。
一、企业借贷纠纷的范围
企业借贷纠纷即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融通资金所产生的纠纷,既不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又不包括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所引发的纠纷。
二、企业借贷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一)借款主体傻傻分不清楚
实务中,由于一些公司印章管理、财务制度不甚规范,往往在与出借款项的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时出现未盖章、仅个人签名、加盖非备案公章、项目部章、假章等情形。而且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人、款项用途与实际收款人、款项用途不一致等情形已屡见不鲜。从而导致出借人主张还款时,借款公司往往以此为由辩称其并非借款人,以此逃避偿还义务。
应对策略:
1.如尚未签订借款合同,且尚未出借款项。建议:
(1)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加盖借款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2)注意审查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与签字页签章的借款人是否一致;
(3)向合同中约定的指定账户出具借款,如借款人要求向其他账户转款的,转款前需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载明变更收款账户。
2.如签订借款合同,且出借款项。建议收集合同落款页签字人、收款人在借款公司中担任的职务或其与借款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据,以便举证证明该款项系公司借款。
(1)未加盖借款公司公章,但以公司名义借款,签字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该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要求公司还款;如该款项用于个人生活或消费,出借人可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请求公司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2)未加盖借款公司公章,且公司否认签字人代理权。首先,建议收集签字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签字人身份、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等证据,如借款合同中明确表示借款行为系职务行为,所借款项系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签字页加盖的是项目印章加项目负责人签字,以及签字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其次,建议收集签约人曾对外代表公司签订类似合同或办理相关款项结算的证据;再者,注意审查借款转入账户的情况,如是公司账户,该款项基本会被认定为公司借款,如是其他账户,但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亦可。
(3)加盖了公章,但公司否认公章效力。一般情况下,只要在合同中加盖了公章,并且出借人已经尽到审慎义务,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该公章存在效力瑕疵或无效的情况下,加盖公章的公司应当向出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款项性质难以分辨
实务中,借款公司与出借公司可能不仅仅存在借贷关系,还存在其他业务关系,尤其是存在货款、工程款、合作款等性质款项时,款项性质往往较难以区分。
应对策略:
1.如借款系通过诸如货款、工程款等其他款项转化而来。首先,建议保存好转化前对方欠付货款、工程款等金钱债务的证据,如合同、履行情况等证明材料,以证明转化前的债权是合法的;其次,建议收集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比如借条、借款合同、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以证明原债权已转化为借款性质的债权,否则在诉讼阶段,法官较难以认定。
2.以买卖、投资等名义支付款项,但真实意思表示实为借款。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双方签订虚假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一方提供资金,但卖方不实际发货、买方也不实际收货,并且约定一定时间内由卖方返还款项及按照一定标准支付利息,这种情况明显与正常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不符,建议在诉讼阶段还原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提供原形式合同并未真实履行,但已履行出借义务等证据,按照借款合同纠纷进行主张和处理。
(三)合同效力存在争议
公司将闲置资金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原本是一种良性的资金互助形式,但实务中,借款人经常会以出借人存在超出经营范围、经常性房贷、高利贷等情况由由主张借款合同无效,从而达到逃避债务或减免利息等目的。
应对策略:
收集好出借资金来源合法等证据。企业借贷中,出借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是通过套取金融机构信用贷款或向单位内部员工非法集资而来的款项,则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四)利息支付互相拉扯
借款合同纠纷中,除上述关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等问题,利息是问题也是常见的争议要点,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但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从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2.利息约定不明,且逾期利息约定不明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如公司作为出借方或者借款方为公司,利息约定不明的,可以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逾期利息也可以按照借期内利率标准计算。
3.明确约定了利息,也约定了逾期利息
一般情况下,有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应按约定履行,但该约定需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具体如下:
(1)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的一审案件,年利率最高为24%。
(2)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①借款合同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前,借款合同成立后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年利率最高为24%;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最高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②借款合同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后,年利率最高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本文仅就企业借贷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当然根据不同的特定情况,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问题,但归根到底最重要的是要做到规范化、可视化,并且注意归档工作,留存好借贷过程中所产生的材料与痕迹,便于后期作为权利主张的有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