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0日,来自山东济南的汪女士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花生油5桶,单价为90元/桶,汪女士共支付450元。
汪女士回家后发现,这五桶花生油的包装标签上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均已过期一个多月。
于是汪女士便以该花生油超过保质期为由,向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为该超市确实存在经营销售过期食品(花生油)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超市进行了罚款。
同时,汪女士认为该超市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超市进行赔偿,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将该超市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该超市支付5桶花生油售价十倍的赔偿金4500元。
超市回应对于汪女士的赔偿诉求,超市辩称:
一、首先,槐荫区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所以没必要再进行二次赔偿。
二、正常情况下,顾客不会一次性买这么多桶花生油,超市认为汪女士是为了恶意索赔,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才进行购买的。
法院判定针对此案,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对于超市提出的问题做出判定,简单描述如下:
一、该超市因其销售过期花生油的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某超市辩称的汪女士是否是恶意购买问题。首先,不能因为汪女士购买数量较多就认定其为恶意购买;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汪女士明知该花生油过期,相关规定条例也明确了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抗辩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该超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有关汪女士主张的赔偿金额,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商家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汪女士主张的十倍赔偿标准有明确法律依据,其合法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最终,济南市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各方观点针对上述案件,律师均称判决结果没有任何问题,超市的两点抗辩理由均不成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超市接受行政处罚后,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什么叫恶意购买,比如超市提前告知消费者该食用油已过期,并准备下架,而消费者不听非要买回去,那消费者就属于恶意购买了。现在的情况是,超市过期食用油不下架,继续摆在货架上售卖,那么就属于超市故意行为,消费者就算知道过期,故意买回去向商家索赔,那么商家也必须承担这个后果。
此事甚至可以这样解读:整个过程中,超市不但没有下架过期食用油,也没有通知顾客该食用油过期了,说明商家有抱着侥幸心理想把过期的食用油卖出去的恶意行为,没想到过程中被消费者发现并索赔,这让商家始料未及,才会改口是消费者恶意购买,试图倒打一耙。
如果这事被这样解读,再换专业打假人来处理,估计该超市赔的可能不止区区4500元这么简单了。
啥叫恶意购买!你卖过期的东西还不许人索赔了?谁叫你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