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棠溪站市政道路项目事故查明,安全绳未扣在生命线致坠亡

靖二氧化碳 2024-03-08 23:43:10

2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公布了《白云新市棠溪站配套市政道路施工标段7项目“10·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5日10时许,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辖内的广州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周边配套市政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7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8万元。

经调查认定,白云新市棠溪站配套市政道路施工标段7项目“10·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场所存在事故隐患、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失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涉事工程情况

▶涉事项目和事故相关单位:

工程名称:广州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周边配套市政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7

建设单位: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中弘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道路声屏障制作与安装专业分包单位:深圳市嘉鑫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5日,深圳嘉鑫隆公司安排施工人员进行道路声屏障安装及相关辅助作业(打扫卫生、整理路面材料)。现场由景志国负责安排和参与施工作业,左四七负责安全检查,6名普工负责具体施工作业。10时许,吴曹超站在道路声屏障顶部亚克力板上,采取边贴边往后退的方式贴防水胶带,由于声屏障顶部的亚克力板不是满铺状态,部分区域仍处于悬空状态,吴曹超在作业时未将身上安全带挂钩系挂于声屏障顶部专门用于系挂安全带的钢丝绳,当吴曹超后退至钢架悬空位置时从声屏障顶部坠落至路面受伤(坠落高度约7.4米)。

事故发生位置

事发现场情况

道路声屏障顶部设置钢丝绳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报景志国并拨打120,景志国到场后见救护车未到,于是与工友一起用小汽车将吴曹超送医院,途中遇120急救车,120医护人员在小汽车上对伤者吴曹超进行抢救后建议送医院并随即报110,景志国与工友将吴曹超送至广州和谐医院。吴曹超被送至广州和谐医院后经抢救于当日11时43分许死亡。

事发时死者身上佩戴的安全带情况

▶事故直接原因:

(一)涉事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

涉事工地现场位于道路声屏障顶部,距离地面约7.4米,部分区域仍处于悬空状态,施工时涉事现场未设置安全网,未按深圳嘉鑫隆公司《深圳市嘉鑫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全封闭声屏障安装安全操作规程与安全管理措施》第一条第4点“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防护网,防止工人从高处坠落”的要求采取防高处坠落措施,作业人员在道路声屏障顶部作业时存在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隐患。

(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且在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吴曹超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深圳市嘉鑫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全封闭声屏障安装安全操作规程与安全管理措施》第二条第1点第(8)“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绳,并且固定在可靠位置。”和第七条第2点“屋面纵向和横向设置多道生命线,所有高空车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安全绳安全帽,特别是安装屋面金属吸音屏和亚克力板以及水槽的时候,安全绳必须扣在纵向生命线上移动”的有关规定进行高处作业,在约7.4米的道路声屏障顶部进行安装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致从高处坠落受伤致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景志国,深圳嘉鑫隆公司派驻在涉事工程项目的带班组长,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对作业人员监督检查不力,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处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0]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左四七,深圳嘉鑫隆公司派驻在涉事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深圳嘉鑫隆公司,涉事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有效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光长兵,深圳嘉鑫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彭健焕,深圳嘉鑫隆公司在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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