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举行“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对相关案例进行了解读。
我国历史文化传统悠久,受传统婚姻习俗影响,迄今在许多地区,男女婚前大多要订立婚约,而彩礼给付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当一方毁约或者双方解约时,是否退还婚前给付的彩礼,以及离婚诉讼期间,法院是否支持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诉求,这些都是司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依照民法原理,婚约期间一方给付对方及其父母一定数额财物行为的性质是赠与。然而,基于婚约的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民事赠与。该类赠与并非仅以无偿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为目的。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对彩礼返还纠纷,确立三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然而,法官如何认定彩礼范围、此类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参酌因素等,现行司法解释并未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典型判例在以下三方面富有启发意义。
1.彩礼的界定
婚姻习俗是民事习惯的一部分,它是某一地区流传至今的民事行为方式,在人们的长期社会实践中被认定和形成,具有地域性、自发性和普遍性。婚约财产给付也具有这些特点,在许多地区,婚前男方给付女方及其父母的钱财,名目繁多,不一而足,真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
对于何为“彩礼”?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做出统一界定。学界通常认为,它是男女订立婚约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及其父母的金钱或者财物,以此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标志。
司法实务中,对彩礼范围的认定是无法回避的首要议题。法官需要结合案件发生地的风俗习惯,对婚前男方给予女方及其父母的各种金钱或财物馈赠,做出是彩礼还是一般馈赠的判断。通常,给付彩礼的数额较大,并且在当地多有较为统一的行情。故而,男方在节日、生日等具有特殊意义时点给付女方及其父母的价值较小的礼物、礼金;日常男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以及农忙时男方到女方家的帮工等,都不宜认定为彩礼。案例三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中,刘某在双方登记结婚当月先后向朱某银行账户所转两笔钱款,第一笔附言中写明“彩礼”的80万元,和第二笔附言中写为“五金”的26万元,法官均认定为彩礼。将第一笔汇款认定为彩礼固然无疑,而将第二笔26万元也认定为彩礼,则“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况且2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2.彩礼返还纠纷中的当事人
婚前彩礼给付,通常是男方及其父母向女方及其父母的给付。事实上,彩礼给付中的主要部分是给女方父母的。因为,民间多将给付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对女方父母将其抚养成人的回馈,是对他们的尊重。案例四张某某诉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中,双方定亲后,男方张某某给女方赵某某的父母赵某和王某定亲礼36600元,此种情况下,将女方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有利于查明涉案彩礼的数额及其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也符合习俗。至于涉彩礼返还的离婚案件中是否追加父母为一方当事人,应首先厘清离婚案件的性质。在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关系的身份关系变更案件,此类案件难以追加双方当事人的父母为共同原告或被告。
3.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参酌因素
对于婚约财产纠纷,对于双方未登记结婚也未同居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但要考虑彩礼已经实际使用的部分和嫁妆情况,予以相应扣减。案例四张某某诉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中,法官考虑到被告赵某某为结婚亦有付出,其与父母已购置嫁妆交给原告的事实,认定在扣除嫁妆后分别返还各自收取彩礼的90%。对于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生活、甚至生有子女的,法官在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比例时,应当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使用情况、有无孕育子女等事实。案例二张某诉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双方先同居后按习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期间女方生育一子,已满2周岁。鉴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日常消费、生育及抚养孩子等相关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是适当的。
对于离婚纠纷,原则上,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不应支持。但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大的,法官应综合案件事实,裁判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案例一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中,二人婚后共同生活仅1年有余,王某某便起诉离婚并诉请女方返还彩礼18.8万元。法院结合王某某父母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给付18.8万元彩礼数额过高,加之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期间女方有流产等事实,判决其返还30%的彩礼,符合实际情况。
总之,我国司法对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既遵循民法典第10条关于处理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的原则规定,又从尊重各地婚姻习俗出发,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数额、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女方嫁妆给付、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有子女等案件事实,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作出合法合情合理裁判。如此,有利于婚姻缔结过程中的移风易俗,遏制高额彩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宗旨。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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