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媒体人点评《第二十条》:电影是假的,生活才是真的

白云悠悠行者 2024-02-25 08:25:10

作者:朱文强

电影《第二十条》引发了不小的争论,一个是因为电影本身触及的题材可能是刑法中最具争议的一个条款——正当防卫;一个是因为电影本身严重脱离现实。

根据电影展现的内容和主创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讲述,电影《第二十条》取材于现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包括山东于欢案、福建赵宇案、昆山于海明反杀案等等。

不得不说,电影中展现了这些案件的基本故事情节,但对于案件本身的内核却做了大量“魔改”。其实,有关方面希望籍此树立一个伟光正的人民检察官形象,但他们却忽视了一个基本问题,电影往往被拿来镜像现实,何况其本身还打上了现实主义的旗号,魔改的现实自然不会被大家所接受。

从另一个角度去看,这部电影唯一的现实作用就是,让更多的人知道了刑法第二十条的内容,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正当防卫这个条款的讨论。至于是否会改变一些东西,自不必过于乐观。毕竟这种形式的讨论已经有过很多次,一部电影的普法意义还能大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吗?

就如同影片中韩明检察官的儿子问他,如果法律没错,那错的是谁呢?

电影终归是电影,而现实是活生生摆在那的。

山东于欢案就是现实。

在母亲苏银霞被催债人囚禁、羞辱、打骂后,山东青年于欢在慌乱与气愤中摸出一把刀刺向对方,一死三伤。2016年的这起案件在当时引发了舆论巨大的争议。究其原因,大抵是当一个儿子面对母亲被一伙以催债为生的混混施以最恶毒羞辱之时拔刀杀之却引来一个无期徒刑判决的失望。这种被描述为“裸露生殖器并不断抽打且辱骂”的羞辱之法,触碰了作为一个人的基本人伦底线,特别是在当事人报警后,而警察却并没有及时制止这种行为的继续。“要债可以,不能打人”便转身离去的冷漠消极试执法,更让民众的失望与气愤情绪爆燃。

很遗憾的是,当时的于欢并没有遇到韩明这样的检察官,最终,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这算是一起因经济纠纷而导致的杀人事件,而之所以引起舆论宣泄,一是事件本身的恶劣,二便是“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受害者的作用。

电影中的于欢被定性为正当防卫,而现实中的于欢呢?

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并未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的,根本就没有认定。大致的理由是,当时的情况虽人身自由权利被限制,并遭到对方的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即于欢持刀捅刺的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法定侵害前提。

即便当时的学者、律师、媒体都对此表达了愤怒,哪怕在最高检介入的情况下,于欢案二审仍然被认定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获刑5年。

另一起发生在福建的赵宇案似乎结果有了一些改变,2018年12月27日凌晨,黑龙江哈尔滨青年赵宇因阻止女邻居被打,与施暴者产生肢体冲突,导致施暴者重伤二级,赵宇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

根据福州公安局的通报显示,经晋安公安分局侦查,赵宇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后转取保候审,经过进一步侦查,晋安公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

此案同样引发舆论的巨大争议,在媒体,律师等关注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赵宇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最终,赵宇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至于江苏昆山于海民反杀案,可能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结局最为完美的正当防卫案件。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在当时引发的热烈讨论远胜于当下的电影《第二十条》,学者、律师,媒体对此事进行了大量的讨论,江苏省厅、苏州市局均在第一时间介入,检察院也提前介入,最终,当地公安依法撤销案件,认定于海明正当防卫,且符合“无限防卫”的范畴,不负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在后续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拿出来当作一个典型案例,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被赋予了“激活第二十条”的深远意义。但现实情况,在这起案件发生后,争论依然是巨大的,甚至有相当多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属于故意伤害,并在网络中引发了对立情绪。

两年后的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一般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到此,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释义已经非常明确,期间的艰难程度,可能只有当事人以及参与其中的律师才能有深刻的体会。

其实,我一直不赞同的一个观点就是把一切冤假错案都归咎于中国法律的不完善,仅从正当防卫这个条款来讲,有评论称电影《第二十条》唤醒了沉睡的刑法条款,这实在是有些过于托大了,电影中的魔改情节已经远远的脱离了现实,你用什么唤醒呢?再说,条款就在那里,清清楚楚的写着,它从来就没有沉睡过,它只是被错误的使用了。

纵观各类冤假错案,无一不足。我们不能总是指望着有一个韩明式的检察官跳出来大喊着为民请命,这相当于中了大奖一般可遇不可求。能真正从程序上、制度上达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才是正途。

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约束、惩治性规范体系,它究竟保护的是谁的利益?法不应为不法让步,这不是一句口号,也不能只停留在电影中。当现实中的守法者总是要付出比违法者更大的代价才能获得所谓的正义,这本身就是非正义的。

电影是假的,生活才是实实在在真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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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悠悠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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