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朱元璋的出身可谓我国古代所有皇帝之中最卑微的——一个孤儿乞丐,早早就失去了自己的亲生父母。
这不由让人好奇:
孝作为一种伦理道德观念,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那么在朱元璋这位开国皇帝的眼里,其是什么样的?又该怎么做?
朱元璋的孝道观洪武十九年(1386年),朱元璋召见有司、耆宿举荐的孝廉,问其何为孝?其答道:“父母根前,晨省昏定,供奉饮膳,说的言语,不敢违了。”
朱元璋对此观点极不赞同,批判道“孝子之节,非止一端,岂有但供饮膳而己。设使供饮膳为孝,孰不能之?”为此他重新诠释了孝道的内涵:
孝,冬温、夏清、晨省、昏定;饮膳洁净,节之;父母有命,善正速行毋息,命乖于礼法,则哀告于再三;父母已成之业毋消,父母运赛家业未成,则当竭力以为之。
事君以忠,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居处端庄,官以敬,战陈勇敢。
不犯国法,不损肌肤,闲中不致人之骂詈,朝出则告往某方,暮归则告事已成未成,纵过归期,父母指方而眄望,不致忧戚。
由此可见,朱元璋的孝涵盖了以孝侍亲、事君以忠和孝助教化三方面内容,使孝超越家庭伦理的范围而演变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手段。
以孝侍亲孝首先是要满足父母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在饮食上,“必要十分精洁,供必以时,且得其中,不使过多”,每日需要按时准备膳食,饭菜不能过多,防止父母饮食过度而伤身。
其次是要遵循礼制,做到冬温、夏清、晨省、昏定,即“冬寒,则奉父母以温;夏炎,则奉父母以凉;清晨,则问父母一宵安否;至,则俟寝方归”。
每日清晨问候父母夜晚是否安枕,晚间要伺候父母安寝才能离去,妥善照顾好父母的生活起居。
再次是以礼法作为衡量父母命令的标准,即“父母有命,善正速行毋怠;命乖于礼法,则哀告再三”。
若父母之命是符合礼法的,要立刻去办,不能懈怠;若父母之命有违礼法,要再三规劝父母改变主意,唯恐“若一概奉行,则至父母有殃”。
朱元璋还提到,“及其长也,有志四方,能不致父母之忧,此为孝也”,孩子长大成人后,志在四方,或是子承父业,或是白手起家,不令父母担忧就是孝。子承父业者,继承家业“必使常存,不至典卖及犯法而消废”。
子孙要努力将家业发扬光大,而不是因一己之失以致家业落败,使父母一生的心血付之东流。
白手起家者,因父母时运不济而未成家业,子女需要竭力创建家业,照顾年迈力衰的父母,以免父母为衣食所窘。
无论是子承父业者以求家业发扬光大,还是白手起家者以求赡养父母,都需要“朝出则告往某方,暮归则告事已成未成””,出门时要向父母禀明去往何处、所为何事、何时归来等问题,归来后要向父母禀告事情成败,以免父母牵挂。
孝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和界定范围,子女发自内心的尊重和照顾父母就是孝,这就涉及到养亲和敬亲两方面的内容。
朱元璋将孝道的内涵具体化,归纳为供奉饮、请安问好、继承家业等具体内容,并借助《御制大诰》颁行天下。
若臣民为谋求皇帝的嘉奖而按此行事,就容易使“孝”流于表面形式,同时也忽略了敬亲的部分。
孝是家庭中晚辈对待长辈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孝对子女来说是一种过分的约束。
但在朱元璋的孝道观中,子女不再是独立存在的“人”,而是处处以父母为中心,并逐渐成为父母的“附庸”,这就使孝成为一种负担。
移孝为忠朱元璋在与“谒者”讨论治国之策时,曾提到了“父母所养者身,君所养者命”的观点。
“君所养”意在“王纲振而强暴息,使父母妻子各得性命,所有家资皆能保守,虽有强梁者不敢擅取,此畏王法也”。
君主是国家最高统治者,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构,征召军队以卫王权。君主有征收赋税、签发徭役等诸多权利,同时也要保护统治区域内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如若强盗手持火把,夜入百姓家门,劫金银,伤人性命。百姓可以向地方官府报案,由官府缉拿强盗、追缴赃物,百姓的财物得以追回。
父母对子女有生身和养育之恩,子女尚要赡养父母作为回报。君主保全臣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恩德远胜于父母的生养之恩,所以臣民要以忠君之心回报君主。
移孝为忠,将孝顺父母之心转化为对君主的孝敬,使孝由家庭伦理变为社会政治性质的忠,这是为了满足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而赋予了“孝”政治化的含义。
但在封建制国家中,“忠”的对象是皇帝,无论皇帝的品行和能力如何,天下臣民都要忠心于他,这就极易产生“愚忠”的观念。
同时天下臣民忠于一君,忠于一朝廷,难以形成“国家的观念,造成百姓只知朝廷而不知国家的状况。
禁锢百姓的思想和利用百姓的“愚忠’来统治天下,又是君主最常用的治国手段。
朱元璋推崇“事君以忠”,是要从思想上掌控天下百姓,以防范其暗生谋反叛乱之心,这是为巩固其统治所采取的政治手段。
孝助教化朱元璋曾言:“人情莫不爱其亲,必使之得尽其孝。一人孝则众人皆趋于孝,此风化之本也”。他要以孝作为一种社会伦理道德,教化臣民。
朱元璋以孝道为核心,重新解读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五常思想。
目的是调整和规范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同时以孝道为切入点,发挥其教化作用,进而在思想层面控制天下百姓。
孝,不仅是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还是个人道德修养和品德操守的判断依据。
对普通百姓来说,要做到空闲时谨言慎行以保全自身,切勿“人于闲中,若放肆妄诞,取人骂詈,则辱及父母矣。”言语有失辱及先人,既是不孝的表现,又是个人品德缺失的表现。
何况闲事辱骂他人,多生事端不利于社会稳定。对君子来说,要做到举处端庄,即“人于起居动静之际,威仪要肃,则人望而敬之,不敢亵狎”。
朱元璋重视发挥孝道的教化作用,用伦理道德约束民众,从而巩固其统治。
此外,朱元璋还制定《大明律》,通过明确法律条文和惩治措施的形式,规定百姓要行孝道。
十恶不赦条中有一项是“不孝”,即 “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通过法律条文,进一步明确了孝道的内涵,即孝敬和赡养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和祖父母在世时不能分家分财产,尊敬有血缘关系的长辈,遵循相应的丧俗礼制为亲人服丧,遵守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等。
法律由皇帝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立法的形式来巩固孝道,对于不孝的行为,可以按照相关条例进行惩处。
从稚嫩懵懂的婴孩到独立生活的成人,从日常的衣食住行到成人后的娶妻生子,这些点点滴滴的背后都有父母辛勤的付出和无微不至的关爱,所以当父母年迈无力时,赡养和孝敬父母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
所以孝道的基础是养亲和敬亲,这是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
朱元璋提倡孝道,可以推动小家庭的和谐,引领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风尚,这是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举措。
孝作为伦理道德本属于小家庭的范畴内,一些思想家赋予孝社会政治化的内涵,使之与忠君思想相结合,成为历代统治者控制民众思想的精神武器。
朱元璋想要借助孝来调整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这五种人伦关系,想要以此维护社会的稳定,这是基于明初所面临的社会现实作出的选择。
但他却混淆了孝和孝治的概念将孝的观念与社会治理相结合,转变为一种治国的手段,此举夸大了孝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