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官吏恪尽职守,明朝打算从回避制度下手,还挺管用

爱心爱娱乐 2024-11-28 10:40:39

人情世故一直都是所有人不可避免的经历。

尤其是那些身居高位的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己谋利之事从古代起及从未断绝。

而明朝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让官员们恪尽职守,便决定从“回避制”方面下手。

那么,明朝的回避制是什么样的?又是否有用呢?

亲属回避

明朝官吏的任用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严格推行亲属回避制度,明朝最早建立的回避制度是亲属回避制度。

在洪武元年(1368)颁行的《大明令》里就规定“凡内外官管属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以卑回避”。

《明书·选举志》记载尤为明晰:“凡内外官管属衙门,系父子、兄弟、叔侄者,以官职论,从卑回避,改调。”

即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的官吏,只要是父子、兄弟、叔侄这三种关系的亲属,在有统属关系的同一部门或同一地区中任职,则不论亲属长序辈份,概以官职高低为据,下级回避上级。

历朝明政府严格遵守这一官吏回避原则:“僚属同族则以下避上。”

如万历五年(1577),官吏回避办法:“从卑回避,以职官论,今后除巡按御史从方面官回避外,其余内外官员,俱从官职卑者回避”。

还有一种说法:“朝廷以爵为叙,除巡按御史照例从方面官回避外,余皆从卑回避,不得以族序论。著为令。”

这一规定就更加清楚了。禁止父子、兄弟、叔侄在同一机构或同一系统有上下级关系的机构中任职。

如有,则按官职高低,不以辈份长序,以小官避大官,调小官到别的机构中任职,以防止他们借助亲属关系图谋私利。

如御史胡效才,嘉靖九年(1530),以父胡琏升任右副都御史巡抚浙江,福建沿海,地方而奏当回避,令将效才在京别衙门相应职事改授。此为父子不得在同一机构中任职。

明朝对于在京高官的亲属担任职官也有规定,不准担任科道风宪官。

洪武元年(1368)规定:“凡父、兄、伯、叔任两京(今北京和南京)堂上官,其弟男子侄有任科道者,对品改调。”

这是因为“给事中、御史皆有言责,上而君身朝政得失,不而臣是非邪正,皆惟其言是听”,父、兄、叔担任某一部门长官而子弟、侄担任风宪官,倘若前者政务有失,后者将很难秉公纠弹,难免徇私。”

关于回避官员的调任,明朝明确规定是“对品改调”据《万历会典》载:“凡各衙官员,遇有更革,及合回避,任满,如本衙门无相应员缺,于相应衙门对品改调。”

但是,“对品改调”只是对大多数一般官员而言的,对于上述科道等监察官员的回避则是另外一种情况,他们的改调不仅不是对品而是升迁,且升迁幅度比较大。

与科道言官相比,其职权是大相径庭,而且以七品科道官改调反而降级为八品行人,确难为原来手握重权的科道官所接受,情理上也说不通。

况且,需要回避的科道官,其回避的对象亲属都是位居高位的大官,其岂有让其子弟降级、失权的道理?理所当然,这一规定需要变通。

弘治之后,科道言官亲属回避多“改翰林编检等史官”。翰林编检官秩位虽不高,仅正、从七品,权亦不大,也是一清水衙门。为什么能让人心服呢?

原来这类官职原本只授予科举考试的优秀考中者,且翰林、吏部、科与道并称四大清华衙门,是当时仕子追求的梦想,这类职位在明朝前途光明,较容易升迁为高官,是一条能够迅速晋升的捷径,是一个最佳跳板。

到嘉靖年间,回避的官员变本加厉乘机获得超迁。由七品科道风宪官升官至正、从五品的尚宝卿、少卿,竟达三、四品秩。这种“改调”,由“对品”逐渐演变为“不拘对品”。

所以沈德符就说,这是“借题速化”。这是高官权贵门以权谋私的一种恶劣表现。明朝制定回避制度来防止以权谋私时,却产生了另一种以权谋私。

终上述原因,终明之世,“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的回避规定一直得到严格执行。

推行官吏任用亲属回避制度,完全是必要的,因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在具有统属关系的部门机构中任职,很容易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营私舞弊,也不利于在官员之间保持平衡和监督的制约机制,从任职上加以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明朝的亲属回避的范围是比较适中的。它只规定了最密切的父子、兄弟、叔侄这三种关系的回避,抓住了关键,牵涉面又不算太宽,比较适合当时的社会情况。

职务回避

职务回避是明朝回避制度的重要内容,明朝对一些身居要职的官吏实行特殊的职务回避。在明朝官吏任用中始终严格执行。

如洪武元年(1368),令“凡父兄伯叔任堂上官,其弟男子侄有任科道者,对品改调”。

《万历重修会典》(以下简称《明会典》)载录此令时,在“堂上官”前加“两京”二字:在“对品改调”后加“近不拘对品”。

当时沈德符说“故事,父兄现任在京三品大臣,其子弟为科道言事官者,俱改任别衙门,照例循资外补。然弘治以前俱改授行人,此后夤缘恩宠,遂改翰林编、检等史官”。

自嘉靖九年起,父任京堂而子为科道者例得回避,在改调时,又不得为翰林官,令在京别衙门相应职事改授。

这里的两京,指南京和北京,堂上官指的是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等中央政府主要机构的长官,即朝中三品以上大臣,所谓科道,指的是明朝中央的监察官。

《明史》篡修者张廷玉说“给事中、御史谓之科道”。此条规定凡父兄在两京任堂上官者,其子、弟、侄等不得任科道官,如有则应将其子、弟、侄等调到别的机构中安排任职。

如耿裕为工科给事中,其父耿九畴于天顺元年(1457)3月,升迁都察院右都御史,依例改裕为检讨。

许诰为刑科给事中,正德元年(1506),其父许进升任兵部尚书,遂改诰为检讨。刘夔原为兵部给事中,升刑科右,又升户科左。

嘉靖元年以兄刘龙升礼部侍郎,例改夔为翰林院检讨。陆树德以事迹卓异拟授给事、御史,因其兄陆树声升任吏部右侍郎,“公于法避道,拜刑部主事”。

《明会典》载:“凡京堂调外任正三品者,例不补按察使,只补参政。支正三品俸”。

这是对京堂外调任职的规定。按察使为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正三品,掌管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参政为省承宣布政使司中的官员,从三品,无定员,因事添设,各省不等。

京堂调地方任职,不许任按察使,只许任参政,仍支正三品俸。明朝实行职务回避,也就是要用职务回避的办法,防止朝中大臣把持地方的司法监察大权。

在明朝,主管国家财政收入的是户部,户部的官和吏是不准由江苏、浙江、江西人出任的,这就是“户部一曹,不许苏、松及浙江、江右人为官吏。”

据《明会典》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凡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之人”;又凡户部吏“不许用江、浙、苏、松人”。

《续通典》卷22载:“明制铨政最严,如户部官不许苏、松、浙江人为之,以其地多赋税,恐飞诡为奸也。”

明朝为什么严禁苏、浙、江西人出任户部官吏呢?

指引苏、松以及浙江、江西当时是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也是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地,如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两税米麦总收入为29442350石,其中9707919石来自上述地区,占33%。

同时,这些地区逃避赋役的现象,在全国也最为严重,当地的地主豪绅利用“飞诡”侵吞国家赋税。

“飞诡”就是“飞酒”和“诡寄”,飞酒是大地主为逃避赋役,勾结当地官府胥吏,将田地和赋税化整为零,分别写在贫弱户、逃亡户、灭绝户、甚至无地农民的名下,这是转稼经济负担的常用手法。

“诡寄”就是无优免特权的地主将田地和赋税寄在有优免特权的地主名下,供以逃避赋役,这是一般地主与官僚地主共同勾结侵吞国家财产的行为。这种做法,宋代已有,但以明代为最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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