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的贾女士在乘坐出租车时,遭遇了惊魂一幕。晚上22点左右,贾女士在一时代广场搭乘了司机白某的出租车,随后贾女士便坐在了后座上休息,可是在车子行驶过程中,白某竟然多次言语骚扰贾女士,让贾女士由不适变成了恐慌,最终做出了跳车举动。
在车子行驶到一处立交桥时,贾女士打开车门跳了下去,随后被朋友送到医院并报了警,事发后,警方便开展了调查工作,并将根据贾女士的伤情检验鉴定结果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置,目前,贾女士正在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
真的是太惊险了,不过好在没有生命危险,不然的话,真的就成了一起悲剧了。
警方通报称要根据贾女士的伤情检验鉴定结果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置,为何要根据伤情结果?
其实,就本案以及过往案例来看,即便是司机没有威胁、骚扰乘客, 只是绕路行驶,让乘客感受到危险从而跳车的,如果乘客死亡,对此有追究过涉事司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即如果贾女士跳车导致了重伤的后果,那么就有可能因此追究涉事司机白某的刑事责任,即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如果贾女士最终并非是重伤,而是轻伤,那么就不能追究白某的刑事责任了。
当然除了刑事责任以外,本案其实还涉及到民事问题。
当贾女士乘坐了白某的出租车,实际上是与出租车公司之间达成了客运服务合同的关旭,作为出租车一方,是有义务将贾女士送到目的地的,当出租车司机对贾女士实施言语骚扰,在性质上可以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
对此,贾女士是可以要求白某停止骚扰,如果白某不听劝告,贾女士是可以报警的,但是让人不解的是,为何贾女士没有选择立即报警,反而选择了危险的方式跳车来逃避危险,也许作为旁人的我们无法知晓,在事发的时候,白某的骚扰对贾女士造成了多大的恐慌,以至于让贾女士想要立刻逃离。
那么,贾女士跳车造成的损害,是否可以要求涉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其实权利是有的,毕竟白某的骚扰行为,是贾女士跳车的直接原因,既有侵权行为,又有损害结果,两者还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贾女士的损失,也是有权向白某索要的。
其实跳车并不明智,遇到危险如果不是非常紧急的情况下,还是要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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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