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的李先生,酒驾被查获,交警给他开了1050元的罚单。然而,李先生却不接受,竟然反过来把交警告上了法庭。原因是罚单上的公章有问题,他认为处罚不合法。没想到,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却让大家都吃了一惊。
一、案情回顾
事情要从两个月前说起。李先生和朋友聚会,喝了点酒,但感觉还能开车,就没让代驾,自己开车回家了。
谁知道,半路上遇到了交警查酒驾。一测,李先生的血液酒精含量超标了。按照规定,交警当场决定对李先生处以1050元的罚款,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李先生心里那个不服啊,觉得罚得太重了。可交警也不是吃素的,该罚还得罚。李先生没办法,只好先把罚单签了字。
回到家后,李先生越想越气。拿出罚单仔细一看,突然发现了一个”破绽”:罚单上的公章,好像跟以前见过的公章不太一样。
这一发现,让李先生来了精神。他跑到车管所一问,得到的答复是,罚单上的公章是新印的,最近才启用。
李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公章与以前的不一致,说明罚单可能是伪造的,交警的处罚没有法律效力。
于是,李先生做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决定:他要起诉交警,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
在法律上, 公章是组织、机构或者单位用于证明法律行为真实性的一种重要工具。公章的样式、规格、刻制,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
那么,交警部门使用的新公章,是否合法呢?这就要看公章的刻制和备案手续是否齐全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用印章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刻制和使用。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使用的印章,其样式、规格和备案手续,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统一规定。
在开庭时,交警部门向法院提交了新公章的备案文件,证明这枚公章是按照规定程序刻制并备案的,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而李先生对交警部门处罚的理由,仅仅是罚单上的公章”看起来不一样”,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公章是伪造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交警部门已经证明了公章和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而李先生没有提供足够的反证。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网友评论
@平安出行:酒驾还不服处罚,有脸告交警?这位先生是不是搞错了什么。
@法治同行:交警部门的公章形式,本来就是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的。公章合法就可以,老百姓没必要较真。
@理性发声:不管公章怎么变,酒驾就是违法的,该罚还是得罚。这位车主不应该把注意力放在公章上,而是应该吸取教训,以后不要再酒驾了。
对此,大家是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