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干部实名举报组织部长滥用职权,该由谁来回应?

谭浩俊 2024-08-10 09:06:22

8月8日,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干部曾文实名举报该区组织部部长朱江平、副部长郑绍东等人滥用职权。8月9日,梁平区司法局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核实,2011年12月,曾某因酒后驾驶警车等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公安系统;2024年5月,曾某申请调回公安系统,组织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不予受理。

不难看出,这是一起因工作调整而引发的矛盾,而工作被调整的原因,是举报者曾某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但是,为什么会在10多年后出现反复呢?曾某申请回原单位的理由充足吗?为什么要实名举报组织部长、副部长呢?

按照司法局的情况通报,曾某当初被调整出公安系统,是因为酒后驾驶警车等违纪违规行为。问题来了,曾某是2011年12月洒后驾车受到处理的,而且酒后驾驶的是警车。那就需要追问,曾某的酒后驾车,是酒驾还是醉驾?除了将其调整出公安系统之外,有没有受到其他方面的处理。

如果曾某只是酒驾,而不是醉驾,根据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要暂扣驾驶证、罚款等。那么,公安系统对曾某做出怎样的处理,暂扣驾驶证了吗?罚款了吗?罚了多少款?为什么要将其调离公安系统?而从曾某实名举报的情况来看,其当时应当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是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而不是公安部门。只有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在调整工作时,才需要组织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也就是说,曾某达到了调整工作的程度,应当不是酒驾,而应当是醉驾。如果是醉驾,情况就复杂了。从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的规定就开始实施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拘役和罚金的刑事处罚。那么,曾某有没有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呢?追究了什么刑事责任呢?有没有用调整工作替代刑事责任追究问题呢?

很显然,将曾某调离公安部门,是存在工作瑕疵的,且对曾某的酒后驾驶警车问题处理存在很多疑问。既然曾某向组织部门提出了调回公安系统的申请,且实名举报组织部长、副部长,组织部门就不该沉默,更不该回避,也不能让司法局回应了之。在这个问题上,司法局是没有权力回应的,他们也是被动接受单位。对这个问题的回应,不仅组织部门要首当其冲,纪检监察部门也要介入调查,从曾某酒后驾车到调离公安部门再举报组织部长、副部长,一并调查,把每个环节的问题都弄清楚,而不能让其成为一本糊涂账。尤其是举报组织部长、副部长滥用职权问题,更要非常明确的回应。

十几年过去了,都是风平浪静的,突然风浪翻滚,必定有鬼。到底是什么鬼,谁在搞鬼,谁是真正的鬼,需要弄清楚。否则,舆论和公众也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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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简介:著名财经评论员,媒体专栏作家、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