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看到两篇报道,同样的性质在家备勤突发死亡,最后认定工伤的结果却不同。
第一个案例。云南红塔区分局的民警柳某某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大庆安保期间,根据公安分局的安排,民警柳某某值班后回家备勤,备勤期间不得离开红塔区,要求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警服、警用装备都摆放在家里,随时等待可能下达的指令。在家备勤期间,柳某某突发疾病死亡,当地人社部门认为柳某某死亡没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没有认定其工伤;法院也判决认为,并无不当。
第二个案例。仙桃市卫健委于2020年1月22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启动战时值班备勤机制,全体人员取消休假,按作息时间正常上班,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2月12日,湖北仙桃市医生刘文雄疫情期间在家备勤,于2月13日凌晨突发疾病死亡,原因是心肌梗死。2月20日,仙桃市人社部门认为,刘文雄医生发病时间是在凌晨,地点是自己家中,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月6日,仙桃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仙桃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3月7日,仙桃市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决定:刘文雄为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安民警需要在家备勤的原因。西部地区公安机关的现状是,财政收入较少,对公安机关的投入不足,除了能够满足最基本的值班外,公安机关无法满足全局数百人甚至上千人一人一张床的条件。近年来,公安机关的一级勤务较多,要求全体警务人员24小时在工作单位值班备勤是不现实的,对于“庞大”的公安队伍来说,由于不能满足“一人一张床”等客观条件,也没有资金租用酒店来备勤,那就只好安排就近的民警回家备勤。
如果存在不得不回家备勤的情形,那突发疾病死亡该如何才能认定为工伤呢?小编认为必须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强与当地人社部门的沟通,让人社部门理解公安机关的现状,支持公安工作,接受有条件的在家备勤的情形。人不是机器,不可能24小时连续运转,是要休息的,休息是要有地方的,如果连最基本的“一张床”硬件条件都达不到,如何保障一级勤务的执行?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要讲究实事求是。那就要划定区域,安排就近的民警回家备勤,如果在下达指令能够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小编认为根据实际,是可以在家备勤的。既然是备勤,那就要保持通讯畅通,遵守备勤纪律(如不能喝酒,不能外出等),随时做好出警准备,包括警服、警用装备等。
二是以文件的形式固化,并书面告知社保部门。公安机关在制定安保方案时,以文件的形式把有条件的在家备勤写进去,下级执行部门的具体安排表中,也应明确什么时候某某人在家备勤,备勤纪律是什么。由于安保方案涉密不能外传,那就专门书面函告社保部门,说明公安机关在实行一级勤务期间,由于客观条件有限,原本按照规定是在单位值班备勤的,只好划定区域,实行就近的原则,只要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单位,有条件的安排部分民警轮班在家备勤。
三是督察部门强化督察,尤其是对在家备勤的民警要加大督察力度。督察部门应对在家备勤的民警是否擅自外出,是否保持通讯畅通、是否喝酒、是否准备好警用装备等进行督察,并做好拍照、督察记录等,以保证在家备勤的客观事实。
由于客观原因达不到全体民警辅警实行一级勤务的硬件条件,不得已安排部分民警在家备勤,如果在家备勤期间,突发疾病去世的,小编认为既要评定为因公牺牲,又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有公安局领导的会议安排,有书面的工作方案,有下级部门传达落实会议精神的记录和具体的执行安排,有督察部门上门的督察记录,有民警在家备勤的客观事实,有事前抄送社保部门的文件,环环相扣的依据,足以认定民警在家备勤是因公牺牲和工伤。
虽然在家备勤突发疾病死亡是个案,但为了以防万一,避免引发认定争议,小编认为公安机关常态化执行一级勤务的当前,突发疾病的可能性就难以避免。因此,如果有上述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把工作做细,让人社部门正确理解工伤,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不能够机械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在一级勤务期间,如果是客观条件有限,需要民警在家备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小编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在现实工作中很多工作也是可以在家里完成的,如:在家写工作方案,写起诉意见书,在家里手机上审批案件等移动办公,是不是工伤,关键要看其所做的事情是不是与工作有关的内容。#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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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不为别的,医生在如果有情况时,连续工作时间和强度比警察强几倍都不止,警察才需要绷着神经工作多少时间???再说了,不想干警察可以辞职啊,中国有的是人[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