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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人命至重,有贵千金。”法医作为一个神秘的职业,在断案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但能为侦查和审判提供科学的证据,还使得整个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其实,在先秦时期,我国就出现了类似于法医的职业,只不过那时的“法医”充满了神学和礼制的思想。
随着我国医药学和政治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到了宋朝,古代法医学走向了成熟,形成了一套由司理参军、县尉、仵作、司法吏构成的完整法医制度。
也是在这一时期,世界最早的一部完整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在中国诞生了。宋时的法医学为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后世的发展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直到今天,还有着其普世价值。
唐末五代,战乱四起,军阀割据,混乱的社会秩序下,司法的运行也遭到了破坏,刑罚不断加重,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民怨沸腾,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到宋太祖赵匡胤登基称帝时,他对前朝的惨状深有感触,也看到了这种状况所带来的弊端。
李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曾记载宋太祖所说的一段话:
“五代诸侯跋启,多枉法杀人,朝廷置而不问,刑部之职几废,且人命至重,姑息藩镇,当如此耶?”
当权者对法律的重视,使得宋朝的司法制度迅速发展完善,而法医作为其中的一环,也渐趋走向了规范化。
与此同时,宋朝皇帝在司法方面奉行的慎刑的政策,主张宽仁,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在断案时,各级官吏更加重视证据和程序的完整,法医作为证据链上的鉴定者,其重要性也愈发凸显。
当然了,一个行业的发展,仅有统治者的重视还不够,前朝的积累,当代的政治制度、选官制度、经济、文化等的促进也必不可少。
隋唐时期,我国的法律制度就已经走向了完善,具体到检验这一环节,在唐代时,就已经将司法检验分为了活体检验、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三部分,这样,就将法医的检验范围大致规定了下来。宋代在承袭前朝检验法令的基础上,对法医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发展。
此外,就像前面提到的,宋太祖注意到了五代十国时,军人干预政治对中央政治的破坏。因此,宋初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并且选任文官担任各地的事务,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医制度中官员专业和文化水平大大提升。《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就是这种选官制度下出来的。
同样,宽松的文化政策和语言环境,使得宋朝时期的人们敢于创造、乐于接受新事物,加之经济的繁荣,技术的发展,都为法医制度的不断完善创造了条件。
在以上种种因素的共同促进下,宋朝发展出了一套以司理参军、县尉为主导,仵作、司法吏为辅,程度完善的法医体系,为断案注入了更多公正的因子,也为后世的法医学留下了宝贵的财富。
和现代意义上的法医不同,在宋朝完整的法医制度中,主要包括了四种人。他们分工明确,通力配合,共同完成对案件中所涉事物的检验。其具体的工作内容有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和调查走访三种。
在州一级,检验人员为司理参军,县一级为县尉。《宋刑统》记载:
“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缺正官,差以次官。”
其所说的这种人员的安排。作为一线的检验的人员,在案件发生后,司理参军和县尉都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他们主要负责的就是调查杀伤命案,从事验尸、验伤工作。
司理参军和县尉的任命十分严格,尤其是司理参军,为了保证队伍整体的质量,所选人员必须是科举考试进士科出生,而且要家庭清白,政绩优良之人方可担任。
《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
“诸州府置司寇参军,以进士、明经者为之”。
此外,宋朝对司理参军还有一套严明的考察评级制度,并根据考察结果,来决定官员的升职或是调任。
宋朝规定,司理参军和县尉必须亲自到场进行检验,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南宋有段时间,部分司理参军懒政不愿前往,便派巡检去,但巡检中多军人,有些甚至连字都不认识,导致奸诈狡猾之人有空可钻,朝廷知晓后便大力整治这部分人员。由此可见官方对司法工作的重视程度。
在封建社会,尸体被认为是不祥之物,所以,无论是司理参军还是县尉,他们作为检验官,都不会去亲自触碰尸身,而这项工作就交给了仵作来干。
仵作也被称为仵作行人,在宋朝,多由从事殓葬行业的人担任。他们在检验官的指导下,翻动尸身,查看伤势,大声报出以显公开透明。
但同时,仵作只是官府征招而来,临时充当干这些活的杂役,并不是正式的员工,没有编制,在检验当中只充当指导者的手和眼,因此,简单地把仵作等同于法医是有些片面的。
《警世通言》中有这么一个故事,程氏见丈夫溺亡,叫人到仵作李团头家,买了棺木安置,立案后,县尉又和仵作共同到案发地验尸。从中也可以窥见宋时仵作的身份。
工作性质导致仵作在宋朝地位低下,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出身卑微,偷奸耍滑的现象时有发生,故而在社会上的形象并不太好。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仵作外,宋代还有坐婆,专门从事对妇女的检查。
根据宋朝法律,案发后,检验官需要在两个时辰内,带上随行的仵作及胥吏赶到现场。作为法医体系中的一员,胥吏和仵作一样,起着辅助作用。
他们主要负责押运犯人、勘验检验结果等工作,由官府中服徭役者或普通百姓担任,同样地位低下,但比起仵作来说,还是要高一些。
那么,在具体检验手法方面,宋朝的法医又是怎么做的呢?在这个方面,《洗冤集录》做了极好的说明,该书由“世界法医学鼻祖”宋慈根据自身经验和前代法医学著作总结编撰而成,对尸体现象、机械性窒息损伤检验、毒理学、犯罪侦查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可以说是宋朝法医界实践之集成,操作之参考了。
比如,对于窒息死亡中的缢死,可以通过查看悬挂处的灰尘、痕迹,分析垫脚物,死者脖子上的缢沟来对案件进行推测。在缢沟上,宋慈记录:
“虽被系缚,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验。”
说的就是如果死者是在死后被人故意移动,假装上吊自杀的话,那么伤痕就是白色而非紫红色的。
再如锐器致死方面,《洗冤集录》详细地说明了如何辨别此类案件是他杀还是自杀,伤口来自生前还是死后,如何通过伤口的形状来判断凶器是何物等等,内容十分完备。
由此可见,宋朝时期,法医学不断发展,人员职业化、规范化,检验程序化、科学化。这些都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减少冤假错案,促进社会稳定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宋之后,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并未就此止步。
事有两面,宋法医学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儒家文化之下的法医检验仅仅局限于对尸体表面检查,解剖这种手法没有出现过。
再有就是部分检验手法在今天看来缺乏科学性,如在自缢之人脚下,挖土三尺会有火炭出现。
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一座高峰,宋朝的法医学为后世的发展做出了难以磨灭的贡献。
元朝司法检验制度大体上继承了宋代的模式,明亦沿元制,在具体处有所变化,检验的手法也是如此。到了清朝,法医学又迎来了另一个高峰。不但制度上有所完善,还在康熙三十三年时颁布了官定的法医学教材,《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统一了检验标准。
而《洗冤集录》在当时的先进性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它比欧洲第一部法学著作要早三百多年,为后世中国的法医学著作的编撰奠定了基础。
到今天,以《洗冤集录》为主的宋朝法医学中所体现出的对法律的公正性与规范化的强调,倡导“用法宽仁”、“恤刑慎狱”,主张“重证据”的思想至今仍然是法学界中重视的东西。
此外,宋朝法医制度中,所体现的诸如回避、保密、上报制度等,为中国《法医法》和《司法鉴定法》的起早和制定也提供了一定的历史经验。
我国法医学历经千年的发展,不断完善,到了宋朝,迎来了第一个高峰,实践和著作都取得了非凡的成就,是中国古代文明中一朵璀璨的奇葩。
法医作为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冷门行业,近年来相关因为影视剧也慢慢地走入了大众的视野,他们为无法发声着述说,代他们还原事实,“为死者言,替生者权”。宋朝法医学在中华文化的漫漫长河中,涌起其浪,在历史的熠熠银河中,闪烁其芒。
参考文献:
《续资治通鉴长编》
《宋刑统》
《洗冤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