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吴亦凡的自我毁灭史,他比我们想得更卑劣

恒山自帅 2022-11-26 16:19:52

据警方调查得知,2020年12月,吴亦凡经纪人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约多名女性参加聚会。其中就有一个叫都美竹的女孩。次日凌晨,参加聚会的人员陆续离开,只有喝醉酒的都美竹被留在吴亦凡家中,当天晚上,吴亦凡趁着都美竹醉酒与其发生了关系。而这只是吴亦凡诸多恶行中的一桩,在此之前或在此之后,吴亦凡多次以相同理由,诱骗年轻女性与其发生关系,其中甚至包括未成年少女。除此之外,吴亦凡也曾还和多名女性聚众发生关系,涉嫌构成聚众淫乱罪。

北京市朝阳区警方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将吴亦凡依法刑事拘留。通过审讯,吴亦凡的恶行被一一证实,而他也因为涉嫌QJ罪和聚众淫乱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这一消息公布后,最先引发争议的是吴亦凡的粉丝,其中有一大部分人认为,吴亦凡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双方就算发生关系也属于你情我愿。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吴亦凡究竟违反了哪条法律,他又为何构成上述两条罪名?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吴亦凡构成聚众淫乱罪。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行为的,构成聚众淫乱罪。吴亦凡曾与两名以上女性同时发生关系,这一行为自然构成了聚众淫乱罪。

除此之外,真正引发争议的是吴亦凡是否构成QJ罪。众所周知,QJ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有人认为都美竹等受害人,自愿参加聚会,并在醉酒后留在吴亦凡家中。与吴亦凡发生关系时,既没有反抗事后也没有报警,因此吴亦凡不构成犯罪。可事实却并非如此,受害人是否抵抗,的确是判断QJ罪的标准之一,但也有例外的特殊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关键在于妇女有无抵抗行为。可如果妇女处于不知抵抗、不敢抵抗或明知抵抗无用从而没有抵抗的特殊环境下,就算妇女没有抵抗,行为人依旧也属于违背妇女意愿。在吴亦凡和都美竹发生关系时,都美竹正处于醉酒状态,对吴亦凡的侵犯行为毫不知情,也无法进行抵抗。因此都美竹就算没有明显的抵抗行为,吴亦凡依旧属于违背妇女意愿,自然而然构成了QJ罪。

综上所述,吴亦凡同时构成QJ罪和聚众淫乱罪,虽然他已经修改国籍成为了加拿大公民,但依旧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犯法,就必须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就算吴亦凡是顶流明星,也不会例外。好在吴亦凡事件最终的结果大快人心,因构成QJ罪和聚众淫乱罪,吴亦凡获刑13年,并被驱逐出境。等待吴亦凡的将会是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希望他在监狱里能够好好反省自己的过错,争取出狱后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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