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指望《香港国安法》了,没有条款可以阻止李嘉诚卖港口

杏坛事 2025-03-20 10:58:49

李嘉诚,这个世界著名的商人,把自己公司名下的巴拿马的两个港口卖给美国财团,这件事震惊了国人,目前持续引发关注(美国人肯定也持续关注)。

虽然有一些人以支持自由处置个人财产的名义支持李嘉诚的卖港口行为,但绝大多数中国人表达了谴责,认为李嘉诚的行为无异于给美国递刀子。

美国总统特朗普对巴拿马运河的港口,早就明确表现出强烈的占有欲,扬言不惜动用武力夺取。其目的就是为了扼制中国。李嘉诚卖港口后,特朗普非常高兴,说不费一颗子弹就夺回了巴拿马。

对于李嘉诚的行为,香港《大公报》第一发出严励批评,连发两篇檄文,言辞犀利,拷问李嘉诚的灵魂:

“面对如此大事大义大节,有关企业应当三思,好好想想有关问题的性质和要害是什么,好好想想自己要站在什么立场,站在哪边。”

香港《大公报》本就有官方色彩,而港澳办、中联办又加以转发,所以官方不着一字,但却传递出无声之怒。民间舆论也同步汹涌起来,纷纷对李嘉诚进行口诛笔伐,斥责李嘉诚的滑跪。

可是,对于李嘉诚把港口卖给美国,口诛笔伐徒能泄愤而已,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能够阻止交易的达成。

有什么办法能阻止李嘉诚卖港口吗?我更关注这个问题。我相信,这也是很多人都关注和都希望看到的。

我看到,观察者网发了一篇文章,题为《动用香港国安法阻止长和港口交易?李家超回应》。文章说,香港特首李家超接受记者采访,表达三点意思:

第一,社会对事件的关切,值得重视;

第二,特区政府要求外国政府为香港企业,提供公平环境,反对使用胁迫施压手段;

第三,任何交易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港府会依法依规处理。

有记者追问是否可以动用《香港国安法》来阻止交易时,李家超只是重申,任何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港府依规处理。

不少的媒体关注这个新闻,似乎真把希望寄托在《国安法》上。可是很遗憾,我仔细阅读了《国安法》,发现《国安法》并没有相应的条款,可以阻止李嘉诚的卖港口行为。

《国安法》里,一共规定了四项罪名: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四宗罪,与李嘉诚的行为显然都对不上号。

李嘉诚把自己公司名下的港口卖给美国,虽然确实有害于中国的国家利益,但是这肯定谈不上分裂国家,也不是图谋颠覆国家政权,也不是恐怖活动。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个从名称上看,似乎靠得上,但我们来看一下具体规定。这一项罪名下面有两条具体解释。

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以下行为”有五个:

很明显,这第二十九条,不适用于李嘉诚卖港口给美国财团的行为。

再看第三十条:

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是指分裂国家罪,第二十二条是指颠覆国家政权罪。所以,这第三十条,也不适用于李嘉诚卖港口给美国财团的行为。因此,《国安法》里规定的四种罪,应该都安不到李嘉诚头上。

也就是说,无法利用《国安法》来阻止李嘉诚卖港口给美国财团的行为。

那么,香港特首李家超对记者表示要依法依规处理,不知道还能依照什么法律法规?大陆的法律不知道有没有可以管得到的?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只要不涉及大陆业务,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是不受大陆法律制约的。

据报道,中方代表团已经赴巴拿马,不知道是不是为李嘉诚卖港口给美国财团之事,更不知道此事有没有回转的可能。我感觉不大可能回转。李嘉诚作为一个商业老手,还有自己的法律团队法律方面必然门清,应该充分避开法律风险的。

所以,对于此事,估计只能说是一个教训,应该完善《国安法》,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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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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