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被稽查!补税近2.6亿元

锦鲤有财 2024-10-22 17:30:39
核定征收被稽查!补税近2.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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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被稽查!补税近2.6亿元

近日有个稽查案例,将公司经营范围由“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虚假变更为“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创意策划咨询服务”,并申请核定征收,被补税近2.6亿元。

案例详情:

(一)虚假申报造成多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在2019、2020年实际经营项目为股权投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缴纳增值税。但是,A公司在增值税申报时按“咨询服务”税目进行纳税申报。

由于金融商品转让为差额计税,A公司在取得减持股票收入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因此存在多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2020年A公司共计应缴增值税48,689,167.51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434,458.38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460,675.02元,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973,783.34元。

根据企业申报缴纳情况,A公司2020年3月属期

已缴纳增值税63,284,558.29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3,164,227.91元,

教育费附加1,898,536.75元,

地方教育附加1,265,691.17元。

2020年A公司多缴纳增值税14,595,390.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29,769.53元,教育费附加437,861.73元,地方教育附加291,907.83元。

(二)虚假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经营业务为从事股权投资的情况下,将公司经营范围由“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虚假变更为“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创意策划咨询服务”,

并以公司账务不健全成本费用无法正常核算为理由申请核定征收,促成税务机关按照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实,从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67,572,039.94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第一条“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A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得采用核定征收,应予以调整。

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75,762,423.59元,

202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293,940,605.90(1,175,762,423.59×25%)元,减去当年已缴所得税26,368,565.96元,

应补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267,572,039.94元。

(三)未如实申报缴纳印花税

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为从事股权投资,2020年4月24日发生托管转出-非交易转让之股份过户,成交数量21,193,135.00股,交易金额952,419,486.90元,由于股票的所有权属发生了改变,应对A公司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因此A公司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印花税952,41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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