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这座繁华都市,每日车水马龙,街道上车流如织。然而,繁荣背后却潜藏着危机,交通事故频发已成为威胁市民安全的严峻问题。就在这样的背景下,成都市郫都区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及其后续艰难的维权历程,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2022年12月8日中午12时15分,郫都区犀方路安靖卫生院路段车流量密集。赵某驾驶着川A9FE36小型客车在街道上行驶,此时,11岁的女童晶晶正横过道路。突然,赵某驾驶的车辆失控,径直撞上晶晶。巨大的冲击力将晶晶瞬间撞倒在地,她痛苦呼喊,周边行人惊愕不已,现场一片混乱。12月15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晶晶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晶晶被紧急送往郫都区犀浦363医院急诊科就诊。医生迅速检查,诊断出她左侧上牙槽骨折,面部因骨折肿胀;左侧上颌骨突,面部轮廓变形;还有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时常头晕目眩。因牙齿损伤严重,她又被转送至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口腔急诊科。医生发现她上前牙区牙龈撕裂伤,伤口渗血不止,多颗牙齿出现冠折、撕脱性脱位、侧方脱位、嵌入型脱位等情况,同时伴有牙槽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待诊。医生立即缝合撕裂牙龈,对受伤牙齿进行初步固定,并告知家属,因晶晶尚未成年,骨骼仍在发育,受损牙齿需年满18周岁后才能进行安置种植牙相关治疗。
由于家属考虑孩子受伤严重,为保险起见,要求医院为晶晶做全身核磁检查,全面排查伤情。但医院以节省医用资源为由拒绝,在家属退而求其次要求检查双腿时,在明知孩子伤处均在左侧的情况下,医院仅检查了右腿,忽略了左腿。并以医务繁忙为由,向家属隐瞒了未检查左腿的事实。致使左腿伤情未能及时发现,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加重。此外,该医院病历病程书写遗漏,违反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关于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的规定,为后续治疗和责任认定埋下隐患。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晶晶饱受伤痛折磨。12月9日至12日,她前往成都市郫都区安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门诊治疗,每日奔波于医院与家之间,忍受着身体和心理的双重煎熬。12月16日,她因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入住郫都区犀浦363医院,在医院度过了漫长的7天,每天接受输液、检查等治疗,出院时医嘱还叮嘱要门诊随访、定期复查。
2022年12月19日,晶晶进行了右膝关节平扫MR检查。影像诊断报告单显示,检查提示为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旁囊肿以及右膝关节腔少量积液。这一报告明确证明在事故发生后不久,那晶晶的右膝就已出现问题,结合车辆从左侧撞击的情况,此次事故对那晶晶身体造成的伤害范围之广、程度之深,由此可见一斑。
2023年,晶晶伤情愈发严重。12月1日,因左膝髌骨脱位、左膝内侧髌骨韧带损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她前往成都市第一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了11天。术后需休息贰月,3月内避免重体力劳动及剧烈活动,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当成都市第一骨科医院出具报告,明确指出需要手术,且诊断左膝为陈旧性损伤时,那晶晶的家属当即前往之前为孩子进行检查的医院询问情况。令家属震惊的是,院方称只给那晶晶检查了右膝,竟表示是因为家属没有明确要求检查左膝,才导致这样的疏忽。可当初明明是医院拒绝了家属给孩子做全身核磁检查的合理请求,在家属退而求其次要求检查双腿时,也只做了右腿的检查,全然不顾孩子可能存在的左腿伤情,这一回应实在让人难以接受。而这一疏忽导致的后果极为严重,左膝的陈旧性损伤意味着伤情因前期未被发现而延误加重。出院后,那晶晶还需定期复查,医生会依据其恢复情况制定下一步康复方案。而且,她后期仍存在再次髌骨脱位的风险,甚至可能需要再次,乃至多次接受手术治疗。当时,她的韧带差点完全断裂,险些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晶晶及其家人多次向事故相关责任方赵某、柳某等主张赔偿责任,却屡屡碰壁。无奈之下,2024年8月19日,晶晶将赵某、柳某、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等诉至郫都区人民法院。案件立案后,经晶晶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付某某为被告,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对诉讼请求中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进行了相应变更。
经法院审理查明,川A9FE36号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柳某,是付某某与柳某婚后共同购买的家庭用车。赵某受雇于付某某,在其经营的工地工作,车辆常被用于工地事务。但事故发生时,赵某驾车是为取个人快递。付某某此前为该车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责任险200万元,医保外责任险3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诉讼期间,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对晶晶2023年11月24日在成都郫都区东区医院和成都第一骨科医院就诊的医疗费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5年1月16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因晶晶受伤初期病历未记载双下肢损伤内容,且外伤未出现膝关节损伤的典型表现,加之2023年11月24日发现的髌骨脱位等诊断距离事故近一年,最终无法认定此次就诊行为与交通事故外伤的关联性。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2400元,由保险公司支付。而在伤残鉴定环节,鉴定机构仅依据存在问题的病历,对晶晶的实际伤情视而不见,给出的鉴定结果难以令人信服。更为关键的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并未依法对鉴定报告及病历等材料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致使判决流程存在明显问题。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证据和鉴定意见,对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核定,共计26402.6元,应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医保外责任险限额及范围内向晶晶赔付。同时,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垫付的15140.55元、赵某垫付的7423.04元。经计算,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需实际向晶晶支付3839.01元,向赵某支付7423.04元。法院还判决驳回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期,当事人及其家属为了讨回公道,多次走访医院、卫健委、四川医学会等相关部门机构,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和解决方案。然而,他们不仅未得到确切答复,甚至还遭遇了被要求额外收费等不合理对待。在寻求律师等法律援助时,律师也因碍于当地势力压迫,未能为其提供有效援助。最终,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家属迫于无奈选择通过曝光的方式来维权,期望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推动问题得到公正解决。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个未成年人的健康与权益,更反映出交通事故背后复杂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晶晶因这场事故,身体遭受了多重创伤,左侧上牙槽骨折、上颌骨突以及颅脑损伤,给她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而牙齿的损坏、脱落,不仅影响进食,更让年少的她承受外貌上的困扰与心理压力。左膝髌骨脱位、韧带损伤,使她未来的运动能力和生活质量都可能受到长期影响。交通安全无小事,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事故发生。而当事故不幸降临,各方应秉持公正、负责的态度,积极承担责任,相关部门和机构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让法律的天平精准衡量每一份权益,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遭受事故阴霾的家庭,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
文章内容不代表UC平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