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对强拆主体认定以及对应的起诉期限有了最新最明确规定,关系着广大被拆迁人切身利益,本期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大家一起聊一聊《批复》中最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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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被告的确定原则
1、以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作出机关为被告。当存在强制拆除决定书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该决定书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存在明确决定书情况下的被告确定原则。
2、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在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则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解决了在缺乏明确决定书时,被告难以确定的问题。
3、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的实施机关为被告:在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且实施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依据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一规定为原告在被告不明确时提供了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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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起诉期限的计算与适用
1、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及批复的相关规定,起诉期限应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明确了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2、举证责任: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利于防止被告滥用诉权拖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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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告知变更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且能够确定适格被告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这一规定有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被告选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移送调查与中止诉讼:在无法确定适格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并裁定中止诉讼。这一规定为在被告不明确情况下的诉讼程序提供了灵活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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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司法监督与保障
1、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该批复的发布有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拆除职权,防止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明确被告确定原则、规范起诉期限计算与适用以及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措施,该批复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