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借据中签名的借款人配偶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微视聚焦 2023-05-15 09:06:36

【问题】

未在借据中签名的借款人配偶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解答】

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借贷案件中,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超出家庭生活目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使借款人配偶未签名,也应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则该债务将被推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

【案例】

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应就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戴某明诉黄某富、李某连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被告黄某富、李某连于2002年6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5年9月1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4年11月9日、2014年12月12日,被告黄某富分别出具借条一份,两份借条分别载明“今向×××借人民币30000元整"“今向×××借人民币肆万元整"。后该两份借条的出借人处被涂改,且原告戴某明取得了该两份借条。上述借款被告黄某富至今未偿还。原告戴某明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黄某富、李某连均称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案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笔债务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原告主张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不予支持。判决:被告黄某富归还原告戴某明借款7000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1064条)

本案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刚生效不久。出借人还难以认同相关夫妻债务的理念。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断定标准,本案借款金额为70000元,明显超出了夫妻家庭生活日常需要。原告主张涉案借款是二被告的夫妻债务,但却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借款为借款人个人债务,并判决由借款人个人承担。

【风险提示】

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债权,防止债务人通过改变婚姻关系的方式恶意转移财产,出借人或债权人应当在借款时要求借款人配偶共同签名确认借款。否则,对于超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的借款,除非举证证明,将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信息来源:weifajujiao.com/?pfjj/1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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